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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基數如何確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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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30%,地方所得稅免征,2004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400萬元,當年享受減半征收稅收優惠,另因當年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因此,當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 ?005年在計算當年新購國產設備的抵免企業所得稅基數時,到底應該是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還是有其他基數,為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0]90號)規定,幾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條件的,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置國產設備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74號)更明確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應按實際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計算抵免稅額。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488號),企業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為前一年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據此,你來信中提到的外商投資企業2004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其2005年新購國產設備的抵免企業所得稅基數應為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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