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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稅局公告2011年第6號 青島市地稅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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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稅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青島市地稅局公告2011年第6號 2011.9.2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現對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調整如下: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表(見附件) 各區(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上述調整幅度范圍確定。 二、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的核定調整如下: 對一輛出租車只有一個駕駛員持駕駛員服務資格證運營取得的收入,按每車每月10元的標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車兩證(及多證)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運營收入,按每車每月15元的標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調整如下: 從事建筑業的自然人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調整為1.35%;從事貨運業和裝卸搬運業的自然人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調整為1.5%;從事服務業—咨詢的自然人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調整為8%。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關于下發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二[1995]3號)、《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二[1995]82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一車兩證”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四[1996]14號)全文廢止;《關于修訂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2006]212號)的附件中《青島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表》廢止;《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2004]168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第5目、第(三)項、第(四)項涉及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廢止。 青島市地稅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表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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