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航天發射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境內單位提供航天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實行免退稅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15]66號表示,其提供的航天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相應購進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以及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其中,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包括火箭、航天飛機等航天運輸器及其組件、元器件,推進劑等;發射運行保障服務,包括與發射業務及在軌交付相關的測控、研發、設計、試驗、檢測、監造、航天系統集成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協調、技術咨詢、空間飛行器全壽命周期服務,軌位(頻率)申請、咨詢、租賃服務,衛星有效載荷的合作、購銷、租賃服務,航天產品運輸、航天相關培訓服務,航天產品設施和技術的展覽展示及其他相關服務等。 此外,財稅[2015]66號稱,境內單位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免退稅辦法。其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購進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為簡化退稅手續,對于同時提供航天運輸服務和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境內單位,可合并計算其增值稅應退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