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中國稅務報》B3版刊登了《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應避免的誤區》一文(以下簡稱原文),作者認為,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理解為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是將納稅調整后所得減按50%,然后再進行其他相關的稅務處理(包括減項目所得減免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實,作者混淆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和項目所得減免優惠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只是減低稅率政策——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擴展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增加了減半征稅政策,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無論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減低稅率政策,還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都屬于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的整體優惠,不屬于對項目所得減免的優惠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新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適用于納稅人填報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情況。依據表A107040的項目填報說明,本表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填報根據主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5%企業所得稅金額。其中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2015年至2017年為20萬元,筆者注)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按50%部分換算稅款填入本行。即將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25%-50%×20%)的金額填入本行。這也表明,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屬于小型微利減免所得稅優惠的組成部分。
根據上述分析,原文例1中所說的錯誤理解,恰恰是正確的。原文例1基本資料:某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0萬元。正確的納稅申報應是:納稅調整后所得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然后就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依據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和新申報表填報要求,計算主表第25行“應納所得稅額”為4.5萬元,表A107040第1行和主表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為2.7萬元,主表第28行“應納稅額”為1.8萬元。
原文例2的理解和處理也是有問題的。原文例2基本資料: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其中涉及農業種植所得15萬元。該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并不都是免稅所得,企業也沒有享受所得稅整體免稅優惠,作者的分析結論是: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原文例2中的農業種植所得為免稅項目所得,正確的納稅申報應是:農業種植所得應作為主表第20行的“減:所得減免”金額,先從納稅調整后所得中減去,然后就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依據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和新申報表填報要求,計算主表第25行“應納所得稅額”為3.75萬元,表A107040第1行和主表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為2.25萬元,主表第28行“應納稅額”為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