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2016年5月1日被納入試點的營改增企業,并已被確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辦法。請問,新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應注意哪些進項稅抵扣政策?
某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張洪山
答:從理論上講,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切貨物(包括車輛、設備、工具、電力、燃料、農產品、修理用配件以及工程材料等)、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了,但是我國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制度是比較嚴格的:有的可以取得抵扣憑證、有的不能取得抵扣憑證;取得扣憑證后有的能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抵扣之后,如果出現改變用途現象,還得做進項稅額轉出;不允許抵扣的,用于可抵扣項目后還可以再抵扣,等等。因此,全面營改增后,特別是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熟悉、掌握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政策尤為重要。現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現將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政策歸納如下,供參考:
一、抵扣憑證的種類
目前,增值稅抵扣憑證主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完稅憑證、道路(含橋、閘)通行費發票七種,其中: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向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取得的,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時也可取得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稅率為3%。
2.“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購進機動車時取得的。
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從境外購進貨物從海關取得的。
4.“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自產農產品時,自行開具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
5.“農產品銷售發票”是向農業生產單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經銷單位或非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6.“完稅憑證”是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
7.“道路(含橋、閘)通行費發票”是車輛通過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的路、橋和閘時支付的通行費用發票,僅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有效。
二、不能取得抵扣憑證的情形
按照現行發票開具和增值稅抵扣政策規定,除特別規定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勞務和服務可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向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業戶和不經常發生納稅行為的機關、單位,下同)購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勞務和服務可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常見的不能取得抵扣憑證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向其他個人(自然人)購進無形資產、服務和勞務以及除農業生產者個人出售的自產初級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
2.向一般納稅人購進選擇按2%計稅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3.購買金融商品、支付貸款服務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
4.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雙方在交易中支付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5.支付代收的或者直接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6.購進免稅貨物、勞務和服務,但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免稅糧食除外。
7.支付的餐飲費、旅客運輸服務費、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等屬于個人消費性費用。
三、抵扣方法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應在以下規定的時間內認證、比對、入賬并在次月的征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
1.“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除購進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以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通過《企業認證抄報綜合數據采集系統》認證相符后申報抵扣進項稅。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180天內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比對相符后申報抵扣進項稅。
3.“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應在開具或者取得的當月按票面金額的13%計算應申報(入賬)抵扣的進項稅。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應在開具或者取得的當期計算(入賬)應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5.除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具體辦法按《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的規定執行。
這里的“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
“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
6.“道路(含橋、閘)通行費發票”,按以下方法計算應申報(入賬)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⑴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⑵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四、不能抵扣進項稅的主要情形
1.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包括需要通過認證、比對但認證未通過、比對不符的抵扣憑證。
2.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6.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7.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8.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9.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精神,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⑴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⑵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第6、7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五、進項稅額的調整
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有的能抵扣、有的不能抵扣;允許抵扣的有購入時直接抵扣、中途轉入抵扣兩種;不允許抵扣的也有購入時不能直接抵扣、抵扣后中途轉轉出兩種;同時有的在發生時就得在應稅項目、免稅項目以及簡易計稅項目之間進行分配,等等。已抵扣轉出和未抵扣轉入(再抵扣)以及進項稅額在應稅項目、免稅項目以及簡易計稅項目之間分配的方法如下: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時,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時,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其中“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為依據。
5.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但未開具紅字發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