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長虧不倒企業避稅款5200萬元
福建省漳州市國稅局近日完成對A汽車配件產品生產企業的轉讓定價特別納稅調整,追回稅款近5200萬元。這是該局自2011年以來查實的第三起反避稅調查補稅超千萬元案件。
收入連年增長的A企業為何虧損高達1.8億元
自2011年起,漳州市國稅局為加強反避稅管理,實施建立反避稅案源庫制度,要求各基層單位關注關聯交易,定期上報反避稅案源。在此機制下,2013年6月,A汽車配件產品生產企業進入漳州市國稅局稽查人員的視線。
征管信息顯示,這家企業是2009年成立的跨國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配件的生產銷售,2009年~2012年銷售收入增勢良好,賬目顯示卻是連年虧損,各年度毛利率均為負值,4年累計虧損達1.8億元。這種巨額虧損與其連年增長的銷售收入顯然不匹配。另外,該企業同期的銷售成本與銷售收入嚴重倒掛,費用金額較大。據此,稽查人員懷疑這家企業存在轉讓定價避稅的可能。
了解情況后,漳州市國稅局在上報案源報告前,一方面組織人員實地走訪A企業,詳細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工藝流程、關聯申報、貨物流以及資金流等情況,核實潛在的關聯關系;另一方面綜合工商查詢、香港網上查詢注冊中心等渠道提取第三方疑點信息,通過對反避稅案源數據庫中被查企業的財務數據、涉稅信息等相關資料進行可比性分析和功能差異調整,擬定反避稅案源審計報告。
一年半審計、核查證實企業避稅5200萬元
同年6月13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漳州市國稅局正式對A企業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啟動立案調查。
經過一年多的案頭審計、實地核查、調取賬簿、約談協商,漳州市國稅局前不久終于厘清了A企業“通過不合理的產品作價方式、資本弱化等手段進行轉讓定價,向其境外關聯方轉移利潤,造成巨額累計虧損以避稅”的事實。
根據A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該局充分考慮其合理訴求,決定采用所選取的可比企業2009年~2012年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值,作為完全成本加成率的調整口徑,對A企業2009年創辦初期特殊因素進行相應的適當調整。
歷經5輪談判,雙方終于就反避稅調整方案達成共識。
具體涉及兩項調整,即企業關聯銷售收入調整和資本弱化問題調整。
關聯銷售收入調整方面。稅務調查證實,A企業自成立以來,與其國內外多家關聯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且關聯交易額巨大,每年與境內外關聯商品銷售金額占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均達98%以上,產品絕大部分銷往其境外關聯方。關聯銷售中,A企業依據其境外母公司的訂單生產和發貨,不擁有產品定價權,生產所需的關鍵原材料主要來源于其境外母公司,采購及銷售職能有限,也不承擔相應的產品保修與售后服務責任,是典型的合約加工制造商。此外,A企業不參與實際產品的研發活動,只翻譯圖紙及安排生產等,卻每年定期向境外關聯方支付金額為其年銷售收入3%的特許權使用費。根據這些因素,稅務機關最終確認,A企業2009年~2012年關聯銷售收入分別為0.25億元、3.02億元、4.82億元和7.35億元,合計15.44億元,扣除自行申報關聯銷售收入13.24億元,應調增銷售收入2.2億元。
資本弱化問題調整方面。稅務調查證實,A企業賬面上長期虧損,自2010年起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依靠其境內關聯企業提供的委托貸款維持生產、經營,2010~2012年累計委托貸款額高達6.6億元,支付關聯方利息1500多萬元,關聯債資比分別為1.5∶1、3.12∶1和4.71∶1。這表明,A企業是利用債權性投資代替權益性投資多列利息支出。鑒于A企業除2011年外的其他年度,稅負率與其境內關聯方所在地所得稅率相同,2010、2012年度所發生的關聯借款利息準予扣除。因資本弱化不得抵扣的關聯利息支出,由1%的稅負率差異產生應補所得稅額,由此確定對A企業調增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近140萬元。
兩項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1億元。調整后A企業應稅所得率為2.7%,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300萬元,并按規定另付利息。此外,相應核增A企業2009年~2012年的免抵稅額3700多萬元。
日前,A企業財務人員到漳州市國稅局補繳企業所得稅1300萬元、利息150多萬元,調增免抵稅額3700多萬元。至此,這個反避稅案圓滿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