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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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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政策作了調整。在實際工作中該如何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作了相應規定。 其中,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應區分不同類型按以下方法確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征收方式: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 2.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確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小規模納稅人: 1.征收方式:適用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 2.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確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區分“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銷售舊貨” 企業銷售舊貨稅務處理芻議 舊貨,你為什么如此鬧心! 也談“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 “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有何區別? 處理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收規定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銷售的舊“物”到底咋交稅? 銷售舊貨只能開普票想開專用發票抵稅沒戲了! 銷售舊貨三種情況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手車銷售繳納增值稅的有關文件整理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征收辦法下的發票開具與申報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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