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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205號 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為員工支付應稅保險金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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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為員工支付應稅保險金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05號 2006.2.2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下發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來文請示該公司在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下發前為員工支付應稅保險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下發前三年內,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為員工支付的應稅保險金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在其主動補繳稅款時,可按照應稅保險金所屬期當年該公司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確定應稅保險金的適用稅率,直接以公司支付的當年應稅保險金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同時,不加收滯納金,不對其進行處罰。 二、考慮到該公司補繳稅款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對其生產經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按3年的期限,將稅款平均分攤入庫。 三、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下發后,該公司為職工支付應稅保險金時,應嚴格按照規定代扣代繳人所得稅。 四、對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可按照《財政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的規定,對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 財稅字[1997]144號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繳費不再并入個人工薪納稅 年金個稅新政為納稅人減負專家詳解具體計算辦法 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地稅關于年金個稅的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讀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加快完善股權轉讓與企業年金等個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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