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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重組會計、稅務處理的差異分析(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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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借:長期股權投資404000 貸:應收票據404000 稅務處理分析:B公司應將發行4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價值384000元與負債404000元的差額即20000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A公司的債權404000元與擁有股權的公允價384000元之間的差額即20000元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下的差異分析對債務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下,《會計準則》和《辦法》規定有比較大的差異?!稌嫓蕜t》規定,債務人以修改其他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債務人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資本公積入賬;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債務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蛴兄С鰧嶋H發生時,應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該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而《辦法》規定,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債權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不作賬務處理。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或有收益收到時,作為當期收益處理。而《辦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對于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辦法》沒有規定。例8:A公司持有B公司的應收票據40000元,票面利率5%,期限三個月,2004年6月20日到期,票據到期時,B公司財務陷入困境,經協商,A公司同意B公司先支付利息,將還款期限延長兩年,并減少本金10000元。會計處理分析:B公司:借:應付票據——面值40000 貸:應付賬款3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 A公司:借:應收賬款30000 營業外支出10000 貸:應收票據——面值40000 稅務處理分析:B公司應將重組前的負債40000元與將來償付的負債30000元的差額10000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A公司應將重組前的債權40000元與將來收回的債權30000元的差額10000元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混合重組方式下的差異分析混合重組方式是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其差異已包含在上述分析之中,在此不再詳述。二、關聯方之間債務重組的差異分析無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交易及其披露》還是《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均沒有對關聯方之間債務重組的處理方式進行具體規定。而《辦法》中對此卻有詳細規定:如關聯方之間發生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如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依照《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原則(即上述辦法)進行稅務處理:(一)經法院裁決同意的;(二)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三)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否則,原則上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為捐贈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交納企業所得稅。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應當視為對債務人(企業)的捐贈。另外,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則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企業)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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