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事污水處理的企業,在增值稅方面: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從事污水處理勞務可以減免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污水處理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請問在企業所稅減免期,減免的增值稅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污水處理公司某年經營虧損了10萬元,增值稅減免了100萬元(減免的增值稅企業在營業外收入核算),利潤有90萬元,該年正好在企業所得稅免稅期,那么該企業是否可就這90萬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是按9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了,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計入當年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對公共污水處理經營虧損,不得用當期(包括增值稅減免)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