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的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以外的增值稅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屬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范圍。
二、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銷售額包括征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和免稅銷售(含出口免稅銷售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即月銷售額小于或等于3萬元。
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應如何確定免稅銷售額?
答:可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其當期全部銷售額減除已預繳稅款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不含稅銷售額(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了退貨,已經預繳的稅款應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申請退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的稅款,其追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予以退還;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的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可以抵減其當期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退還。
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經預繳的稅款應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代開普通發票預繳的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也可以抵減以后的應納稅款。
六、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納稅人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和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七、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同原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相比,政策有什么變化?
答:(一)原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小微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
(二)現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小微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銷售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其代開普通發票預繳的稅款可以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無法抵減或抵減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三)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效期截止到所屬期2015年12月31日。
八、個體工商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選擇權,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九、能否舉例說明銷售額的計算方式?
答:例1: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所屬期10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收入10000元,預繳稅款300元;代開普通發票不含稅收入5000元,預繳稅款150元;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以及未開具發票不含稅收入20000元。該納稅人10月銷售額為10000 5000 20000=35000元。
說明:該企業當月銷售額大于3萬元,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例2: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所屬期10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收入10000元,預繳稅款300元;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以及未開具發票不含稅收入15000元。該納稅人10月銷售額為10000 15000=25000元。
說明:該納稅人當月銷售額小于3萬元,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稅政策,但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入不能減免。即:該納稅人當月實際享受的免稅銷售額為15000元。
例3: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所屬期10月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收入10000元,預繳稅款300元;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以及未開具發票不含稅收入15000元。該納稅人10月銷售額為10000 15000=25000元。
說明:該納稅人當月銷售額小于3萬元,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其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收入也可以享受減免,已繳納的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款可以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無法抵減或抵減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能實行按季度申報嗎?
答:目前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均需按月申報,暫不能按季度申報。
十一、符合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符合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不需要辦理任何免稅手續,由企業自行申報免稅。哪個月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則哪個月免稅;哪個月不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則哪個月征稅。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應如何執行?
答:上述公告的執行日期2014年11月1日是指所屬期,即:當2014年12月征期申報所屬期11月的稅款時才按上述規定申報。具體申報規定及相關要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將向納稅人另行發布通知或公告。2014年11月征期扔按原規定申報。即:對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方法將免稅稅額暫填入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
十三、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并預繳稅款的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申報?
答: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并預繳稅款的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至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因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并預繳的稅款可以辦理稅款抵減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北京國稅網上納稅申報系統暫不支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并預繳稅款的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條件納稅人的申報。
十四、對弄虛做假,故意隱瞞增值稅銷售額的納稅人如何處理?
答: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是國家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而給予的優惠政策。如果發現本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但采取弄虛做假,故意隱瞞增值稅銷售額等手段,按小微企業進行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