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8號 2014-7-9 為規范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現將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范圍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應在首次增值稅納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填報《北京市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可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官網的資料下載欄文書表格中下載使用)并附報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一)環保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公司環保守法情況的說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符合文件規定享受相關產品、勞務優惠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ISO認證證明或者符合相應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檢測報告等。
二、納稅人取得的證明材料失效或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三、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補正。
(二)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即時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三)報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號)中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補充內容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登記表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