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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地稅發〔2008〕32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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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廢止] 漳地稅發〔2008〕32號 2008-05-04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管征,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管征現狀,現對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建筑安裝企業(不含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包括內部實行項目承包,且發包方在財務上不能真實反映承包方的經營收支情況和經營所得的企業,應按收入總額或承包人承包的工程總收入及核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企業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所在的區域、類型等,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屬建筑、安裝、其他工程作業的按不低于1%,屬裝潢、裝飾的按不低于1.5%,逐戶核定征收率。二、實行核定征收管理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屬建筑、安裝、其他工程作業的按3%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屬裝潢、裝飾的按3.5%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建安工程實行轉包或分包的,轉包人或分包人為個人的,主管地稅機關可委托企業(總承包人)對轉包或分包人代征稅款,屬建筑、安裝、其他工程作業的按3%征收率代征個人所得稅;屬裝潢、裝飾的按3.5%征收率代征個人所得稅。四、對在窗口開票的個人承建的建安工程,屬建筑、安裝、其他工程作業的按3%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屬裝潢、裝飾的按3.5%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執行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在征收窗口開票的從發文之日起嚴格執行。漳地稅發〔2010〕44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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