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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稅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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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資原自然人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我公司原注冊資本880萬元,由自然人甲出資571萬元,占注冊資本65%;乙出資317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5%.2009年8月我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本,由丙公司出資5000萬元。增資后甲、乙、丙的出資比例變更為9.7%,5.38%,84.92%.請問這項業務原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比例減少是否屬于股權轉讓?是否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等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因此,以上政策是針對股權轉讓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但貴公司僅為增資引起股權結構變化,原個人股東并未進行股權轉讓,也無轉讓所得,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我公司是上市公司,近日股東大會決定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因此,公司以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股東性質區別繳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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