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市地方稅務局第一、二稽查局:
我市《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7號)下發后,部分單位反映對合伙企業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不明確。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對合伙企業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業注冊地地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資者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法人合伙人的納稅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