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國稅發[2010]4號 2010-1-14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2009年個體工商戶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2009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0年1月31日前辦理完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對從事商貿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未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個體工商戶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先到技術監督部門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納稅服務,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及時告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具體規定、認定程序及違規后果。對于已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2010年2月末之前督促其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實行查賬征收。
四、對已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個體工商戶,可自行選擇納稅申報方式。對采取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人工比對方式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
五、對已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個體工商戶,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不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一機多票系統;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防偽稅控系統、一機多票系統(不納入推行范圍的除外)的推行工作,對其小規模納稅人期間領購的手工版普通發票一律繳銷。
六、對于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仍由原征收單位負責日常征收管理。
七、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對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不認定者,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