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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混合銷售實務操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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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本人現在碰到的一個問題:我公司是批發零售企業,主要銷售攝像攝影設備,現在中了一個電視臺的“”演播室裝修及設備安裝“”的標。1.我想知道按照上面的規定,我這個業務屬于混合銷售嗎?2.這個電視臺招標內容“演播室裝修及設備安裝”,我跟他簽一個合同,那么我就必須按照混合銷售來處理,全部開增值稅票給他嗎?這樣理解“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是不是就指一個合同呢?3.如果我把設備與裝修分別簽成兩個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直接開成兩種發票(增值稅,建筑業發票)了呢?4.還是說,直接簽成一個合同,也可以開兩種發票,我這種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 ?請各位高手指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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