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的轄區均為《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或經議定書修訂的《公約》的締約方或其所涵蓋的地區,或者已簽署參加《公約》意向書或已明確表達簽署《公約》的意愿,并認可在第一次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開始之前,確保《公約》的生效執行;
各轄區有意愿通過加強稅收征管互助關系,提高國際稅收遵從度;統一報告標準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與二十國集團成員國共同制訂,以應對逃避稅行為并提高稅收遵從度;
已簽署參加《公約》意向書或已表達意愿將簽署《公約》的國家,一旦其成為《公約》締約方,將成為本協議第一章所定義的轄區;
各轄區的法律已要求或應要求金融機構按照本協議第二章規定的自動信息交換范圍以及統一報告標準規定的信息報送和盡職調查程序,報送有關特定賬戶的信息并執行相應的盡職調查程序;
各轄區將不時修訂其法律以便及時反映統一報告標準的最新情況,修訂后的法律一旦生效,統一報告標準的定義將適用該轄區的最新情況;
《公約》第三章授權開展稅收信息交換,包括自動信息交換,并允許各轄區主管當局協商確定自動信息交換的范圍和形式;
《公約》第六條規定兩個或多個締約方可以相互協商一致開展自動信息交換,信息交換將以主管當局之間的雙邊交換為基礎;
各轄區已經或將在第一次信息交換發生時(1)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確保根據本協議交換信息的保密性并僅用于《公約》規定的目的,以及(2)具備相應的機制以保護有效的信息交換(包括建立及時、準確并保密的信息交換流程;有效并可靠的溝通機制;快速解決有關信息交換或信息請求的問題及疑慮的能力;以及管理本協議第四章條款內容的能力);
各轄區的主管當局有意愿在《公約》規定的自動信息交換基礎上共同達成協議以提高國際稅收遵從度,且不影響各自國內立法程序(如有),尊重歐盟法律(如適用),并遵守《公約》中的保密條款及其他保護條款,包括下文提到的、針對所交換信息使用范圍的限制條款;
為此,各主管當局現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定義
一、本協議中所含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術語“轄區”指簽署本協議的某個國家或者地區,在其領土范圍內,按照《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已簽署并批準生效,或是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通過領土延
伸使《公約》對其生效;
(二)術語“主管當局”指各轄區在《公約》附件二中所列的個人和主管當局;
(三)術語“轄區內的金融機構”指各轄區內(1)具有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但不包括該金融機構位于該轄區之外的分支機構,(2)非居民金融機構位于該轄區境內的分支機構;
(四)術語“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指除無需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五)術語“需報送的賬戶”指由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保有的,并根據統一報告標準中的盡職調查程序被確定為由轄區外一個或多個需報送人持有的金融賬戶,以及由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保有的,并由控制人是轄區外需報送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六)術語“統一報告標準”指經合組織與二十國集團成員國共同制訂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含注釋);
(七)術語“協調機構秘書處”指經合組織秘書處,依照《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由《公約》締約方主管當局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提供支持;
(八)術語“協議生效”指在涉及到任何兩個主管當局時,雙方均表示愿意開展自動信息交換,且均已符合第七章第二款第(一)項中所列條件。本協議已生效的主管當局名單見附件五。
二、本協議中沒有另行定義的大寫字母術語,其含義將與本轄區適用于本協議的法律中的含義保持一致,也與統一報告標準規定的含義一致。本協議以及統一報告標準中均未另行定義的術語,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主管當局一致同意采用其他通用含義(由國內法所允許),應當使用本轄區在實施本協議時的國內法項下的含義。本轄區稅收法律下界定的術語含義,優先于本轄區其他法律中的定義。
第二章需報送賬戶的信息交換
一(一)根據《公約》第六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統一報告標準適用的信息報送和盡職調查的要求,一旦本協議生效,每個主管當局將與其他主管當局依規定獲取并按年自動交換第二款所列信息。
一(二)盡管有前款規定,附件一所列轄區主管當局只能向其他轄區主管當局提供但不能接收第二款所列信息。附件一中沒有列出的轄區主管當局可以接收第二款所列信息。各主管當局將不向附件一所列轄區主管當局提供上述信息。
二、對于需報送的其他轄區賬戶,需交換的信息包括:(一)作為賬戶持有人的各個需報送人的名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如果是個人);對于機構,在適用統一報告標準的盡職調查程序后,被認定為存在一個或多個控制人是需報送人,提供該機構的名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以及需申報人的名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賬號(沒有賬號的前提下,提供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信息);
(三)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的名稱及識別編號(如有);
(四)在相關日歷年度年末、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期末的賬戶余額或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或銷戶狀態(針對在該年度或期間內銷戶的賬戶);
(五)對于托管賬戶:
1.在日歷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已付至或記入該賬戶(及其相關賬戶)的利息的總金額、股息的總金額及該賬戶下資產產生的其他收入的總金額;
2.在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作為賬戶持有人的托管人、經紀人、名義持有人或代理人的情形下,提供日歷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因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并已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收益總金額;
(六)對于存款賬戶,在日歷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已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利息的總金額;
(七)對于不屬于第二款第五項或第六項的其他賬戶,在日歷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作為債務人,提供已付至或記入賬戶持有人賬戶的總金額,包括在該日歷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付至賬戶持有人的贖回款項的總金額。
第三章信息交換的時間和方式
一、為第二章規定的信息交換目的,可以根據信息交換轄區的稅收法律原則,確定需報送的賬戶的付款金額和性質。
二、為第二章規定的信息交換目的,所交換的信息應當指明各相關金額的計價幣種。
三、根據第二章第二款以及第七章中有關通知流程和具體日期的規定,從附件六中規定的年度開始,信息應當在該信息相關的日歷年度終了后的九個月內進行交換。雖有前述規定,當本協議對雙方主管當局均已生效,且雙方轄區現行法律規定的日歷年度內的信息報送要求與第二章規定的交換范圍以及統一報告標準規定的信息報送和盡職調查程序一致時,才進行一個日歷年度的信息交換。
四、[刪除]
五、各主管當局應基于可以擴展標記語言的統一報告標準數據模式,自動交換第二章規定的信息。
六、各主管當局應制訂并一致同意一種或多種數據傳輸方法,包括加密標準,使得標準程度最大化和復雜程度及成本最小化,詳見附件二。
第四章合規與執行的合作
簽署一方的主管當局應在其有理由相信錯誤可以能導致信息報送的不正確或不完整時,或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存在違反其適用的、統一報告標準規定的信息報告要求和盡職調查程序的情形時,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接到通知的另一方主管當局應采取國內法規定的全部適當措施,對通知中所述的錯誤和重大不合規行為作出處理。
第五章保密與數據保護
一、交換的全部信息應按照《公約》的規定(包括限制已交換信息用途的條款)得到保密和其他保護,并按照信息提供方主管當局根據本國法律所要求的以及附件三列出的保護措施,確保個人數據得到必要的保護。
二、簽署一方的主管當局應立即通知協調機構秘書處任何有關違反保密條款或保護失敗的情形,以及隨后可能采取的相應制裁和賠償行為。協調機構秘書處應通知本協議與前述主管當局已生效的所有主管當局。
第六章協商與修訂
一、如果本協議在實施或解釋過程中遇到困難,簽署一方的主管當局可以請求與一個或多個主管當局協商,以制訂適當的措施,確保本協議的履行。提出協商請求的主管當局應確保協調機構秘書處知曉已制訂的任何措施,并由協調機構秘書處將已制訂的措施通知所有主管當局,包括未參與協商的主管當局。
二、所有主管當局可以通過書面協商一致的方式對本協議進行修訂。除非另有約定,修訂后的條款應當自書面協議最后簽字方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后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
第七章本協議的期限
一、簽署一方的主管當局須在簽署本協議時或在本轄區為實施統一報告標準出臺必要的法律后,盡快通知協調機構秘書處:
(一)本轄區已存在必要的法律以實施統一報告標準,并說明區分已有賬戶和新開賬戶的有效日期,以及適用的或完成的信息報送和盡職調查程序。
(二)確認本轄區是否列入附件一;
(三)規定一種或多種數據傳輸方法,包括加密方法(附件二);
(四)規定對個人數據的保護措施(如有)(附件三)
(五)已具備足夠的措施,確保符合保密和數據保護標準要求,并在附件四中附上已完成的保密和數據保護調查問卷;以及
(六)國內法律程序(如有)完成后,有意愿與之執行本協議的所有轄區主管當局名單。
各主管當局須立即通知協調機構秘書處上述附件的后續變動情況。
二(一)本協議應于以下日期中的較晚日起在兩個主管當局間生效:(1)兩個主管當局中的后一個主管當局通知協調機構秘書處第一款所列信息的日期,包括根據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列出的另一個主管當局所在轄區;以及,如適用的情況下,(2)《公約》對兩個轄區生效的日期。
二(二)協調機構秘書處應保存已簽署本協議的主管當局名單以及本協議已相互生效的主管當局名單,并在經合組織網站上公布(附件五)。
二(三)協調機構秘書處應在經合組織網站上公布各主管當局按照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提供的信息。簽署方向協調機構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獲取其他簽署方按照第一
款第(三)項和第(五)項規定提供的信息。
三、簽署一方的主管當局應在其確認另一方主管當局存在違反本協議的重大情形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暫停本協議下的信息交換。此類暫停立即生效。本款中的重大不合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違反本協議和《公約》的保密及數據保護條款,主管當局未能及時或充分提供本協議要求的信息,或者因對機構身份或無需報送的金融機構賬戶的定義導致實施統一報告標準受阻。
四、簽署一方的主管當局可以書面通知協調機構秘書處終止參加本協議,或終止針對某一特定主管當局的協議。此類終止將于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在終止的情況下,之前根據本協議接收的所有信息將繼續保密并遵守《公約》條款的規定。
第八章協調機構秘書處
一、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協調機構秘書處應通知所有主管當局其收到的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并通知本協議的所有簽署方新簽署本協議的主管當局。
二、本協議的所有簽署方應平等分攤并按年繳納協調機構秘書處為管理本協議所產生的費用。盡管有前述規定,對符合《<公約>協調機構程序規則》第十條規定的國家,可以免除費用分攤。
本協議用英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附件一采取非互惠型模式的轄區名單
附件二傳輸方法
附件三指定的數據保護
附件四保密問卷
附件五本協議已生效的主管當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