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的基礎上,于2012年8月10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為政策性搬遷。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的后續管理: (一)政策性搬遷涉及資產的稅務處理: 1、搬遷后原資產經過簡單安裝或不安裝(如無形資產)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2、搬遷后原資產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資產重新投資使用后,就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同時,該大修理支出應進行資本化,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二)企業搬遷所得為盈利的稅務處理: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按照《辦法》要求進行搬遷核算及報送搬遷相關材料的,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在符合《辦法》規定的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企業搬遷所得為虧損的稅務處理: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數額,為企業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以一次性在搬遷完成年度,作為企業損失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作為企業損失扣除。企業一經選定處理方法,不得改變。 (四)政策性搬遷時,企業虧損彌補期限的計算: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五)政策性搬遷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及時間: 1、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 2、企業在搬遷完成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賬務處理: 《辦法》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應該單獨進行稅務處理和會計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的,應按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辦法》規定。 根據財企[2005]123號《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精神,企業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及費用應按規定進行單獨的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收到搬遷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二)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以凈損失額來核銷專項應付款: 1、核銷固定資產及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作會計分錄: (1)核銷固定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清理 貸:固定資產 (2)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 (3)取得核銷資料的殘款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或應收賬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2、將“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轉入“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銷: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三)發生拆卸、運輸、重新安裝機器設備的費用時,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現金或應付款 (四)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的攤余價值,現因搬遷而滅失,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無形資產 (五)支付職工的安置費,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六)企業搬遷結束后,在搬遷完成年度或在第五個年度,進行搬遷清算,將余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作轉增營業外收入處理。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七)企業搬遷結束后,如有搬遷損失,可以一次性在搬遷完成年度,作為企業損失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作為企業損失扣除。 三、企業政策性搬遷房土兩稅申報時間的確定: 由于在稅收政策中,對企業政策性搬遷房土兩稅的處理尚未出臺正式意見,所以企業在申報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時,往往會出現多繳或少繳房土兩稅的情況。 (一)土地使用稅停報及開征時間的認識: 1、舊廠的土地使用稅,在土地使用權上繳給土地收儲中心后,即喪失了土地使用的權利,按稅法規定應在失去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不再申報繳納舊廠的土地使用稅。 2、新廠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簽定后,按稅法規定即認定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房產稅的停止申報及開征時間的認識: 1、對舊廠的房產稅,應在企業的某項房產實際撤除并作資產核銷的賬務處理后的次月起停止申報舊廠的該房產的房產稅。 2、對新建的廠房應在實際投入使用或驗收合格的次月起申報繳納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