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關于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農辦外〔2009〕7號)有效期已經截止,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我部制定了《“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十二五”期間進口 種子種源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種子(苗)種畜(禽) 和魚種( 苗)免征進口 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強化進口審批管理,促進良種引進推廣,加強現代農業建設,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制定本細則。
一、種源進口免稅政策范圍及管理職責
農業部種源進口 免稅政策的產品范圍和用途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 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 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 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 號)確定。農業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農業部種源進口 免稅政策年度計劃、執行等有關事宜的匯總和協調工作。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 畜牧業司 和漁業局等行業司(局)負責本行業種源進口 免稅政策的年度計劃制定、企業資質審核、進口 免稅審批及完成情況總結等工作。
二、免稅進口計劃申請和審批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每年10月向有關單位發出 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進口 需求; 根據上報的計劃及行業實際需要科學制定下一年度免稅進口 計劃, 報國際合作司 ; 國際合作司 匯總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抄報海關總署和國 家稅務總局)報送本年度進口 計劃和上一年度的免稅進口執行情況。對其中計劃免稅進口 數量大幅超過上一年度財政部核定免稅進口 數量的品種需詳細說明原因。
每年3月31日前,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稅進口 計劃。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在核定的年度免稅品種、 數量范圍內簽發種子種源免征進口 環節增值稅的證明 文件( 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文件)。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應核定、 確認種子種源進口 單位的資質、進口 種子種源最終用 途以及免稅進口 申 請數量的合理性等事項。 對不同類型種源免稅審批內 容見《 農作物種子進口 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或《 草種進口 免稅政策實施細 則》 或《 種畜禽進口 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或《 水產苗種進口 免稅政策實施細 則》( 分見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及附件 4)。
在本年度種子種源( 不包括警用 工作犬、 繁育用 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免稅進口 計劃下發前, 對于上一年度免稅進口 計劃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可以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 額度的 30% 以內, 提前簽發免稅證明文件。 種源進口 單位取得免稅證明 文件后, 憑免稅證明 文件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未取得免稅證明 文件或報關進口 數量超過免稅證明 文件批準數量的種源進口 單位, 按海關規定繳納進口 環節增值稅。
進口 單位在種源入境后, 應當立即向 所在地有關管理部門 和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備案。 因 計劃變動等原因 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要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并說明原因。 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 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 審批。
經財政部、海關總 署、 國 家稅務總 局核定的種子( 苗)免稅進口 年度計劃以及農業部出 具的免稅證明 文件在公歷年度內 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未經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 種源應照章征收進口 環節增值稅。
三、種源進口 免稅政策監管與處罰
種源免稅進口 監管依照“ 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 進口 執行單位及進口 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口 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把關,并負責對免稅進口 種源入境后的使用 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應分別于每年7月5日前、10月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 前總結本行業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進口審批情況,報國際合作司備案,否則將影響下一年度進口 額度申報進度; 國際合作司 匯總 后統一報財政部、 海關總 署和 國 家稅務總局。 進口 執行情況上報格式及示例見附件 5。農業部有關行業司( 局) 需對本行業報關進口 數量與核定免稅進口 數量有較大差異的品種詳細說明原因。
若有關執行單位超過年度核定計劃數量簽發免稅證明文件,應暫停有關公務人員 簽發免稅證明 文件的資格, 對其予以書面通報批評。
免稅進口 的種子種源, 未經合理種植、培育、養殖或飼養, 不得擅自 轉讓和銷售。 但種子種源進口 單位在向執行單位申請免稅進口 額度時, 已經執行單位核準可以轉讓和銷售的, 可轉讓和銷售。農業部有關司 局加強進口 后種子種源用 途及流向 監管, 進行不定期抽查, 對經查不符合免稅規定的種子種源免稅進口 單位, 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 并暫停其 1 年免稅資格; 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免稅進口 單位, 暫停其 3 年免稅資格。
四、其 他
本細則有效期為 2011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
附件:1. 《 農作物種子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2.《 草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3.《 種畜禽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4.《 水產苗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5.201*年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 計劃執行情況表
附件 3:
種畜禽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一、免稅申 請程序
種畜禽進口免稅,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二、免稅審批原則
農業部畜牧業司 審核匯總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下一年度種畜禽進口 計劃, 作為 申 請免稅計劃的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在審核種畜禽進口 免稅申請時, 原則上不受理未在上年度申 報種畜禽免稅進口 計劃的企業的申請。 對于申請進口 數量超出 上報計劃的, 嚴格按照上報計劃審核。
(一) 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年度免稅計劃,審核批準種畜禽免稅進口的數量,出具相關審批表。
(二) 享受免稅進口 政策的種畜禽必須與畜牧業生產密切相關, 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稅:
1. 用于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
2. 用于馬術俱樂部、寵物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
3. 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務于畜牧業生產。
三、其他事項
(一) 種畜禽進口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將實際引進種畜禽的情況(包括名稱、性別、代次、數量、交易金額、進出口時間、農業部審批編號),以及海關報關單復印件或貨物買賣發票復印件以正式文件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畜牧業司備案;因生產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須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畜牧業司 并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對于本年度種畜禽進口完成量與申報量出入較大的,農業部畜牧業司將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免稅額度。
(二) 免稅進口的種畜禽只能用于免稅審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區,不得挪作它用。對違反規定的進口單位,若經查實,暫停其1-3 年免稅進口資格。
附件5:201*年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