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完善金融市場對于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愈加增強。由此導致我國各種金融商品的創新變化快速。據華寶證券發布《中國金融產品年度報告(2015)》報告預計2015年理財市場總體規模將突破20萬億。金融產品的創新伴隨著我國已經開始逐步實施的資本項目的對外開放,使得我國現行的所得稅制度已經無法應對金融創新帶來的諸多稅收問題。多樣化的金融創新對我們傳統的所得稅制度中的所得形式歸類、所得金額確認、所得時點確認以及所得來源歸屬的規則都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特別是在我國后期逐步放開資本項目下人民幣自由兌換后,現行的所得稅制度如何有效應對納稅人通過金融商品交易實施跨境避稅也是我國稅務機關面臨的一大挑戰。OECD/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對這個問題也有特別的關注。在其第2項行動計劃《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中,重點關注的是利用不同稅收管轄區法律規定對實體或工具的稅務處理不同,降低交易各方總體稅負的混合錯配安排。一般體現為同一筆費用多次扣除(雙重扣除),或者同一筆支付在一國(地區)作為費用扣除的同時在另一國(地區)不計收入(一方扣除、一方不計收入)的錯配結果。
金融商品的課稅問題目前仍是一項各國尚待解決的難題。目前在國際上還缺乏一套大家能夠共同接受的課稅框架。但是,縱觀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對于金融商品課稅的制度變遷來看,改革的脈絡基本是遵循著如下四個原則的,即減少交易分析法造成的扭曲與不公;引入市價結算法;公式化課稅法的嘗試;反避稅或反濫用條款的不但完善。本文在借鑒國外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探討我們應該如何遵循上述原則,完善我國金融商品交易的所得稅制度。
一、我國金融商品交易種類
我國的金融市場可以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而在資本市場中,主要是權益類證券與債務類證券等金融工具。因此,資本市場又可細分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同時,在金融市場中,也包括以各國貨幣為交易標的的外匯市場以及以上述三種市場的金融工具為交易標的衍生出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
1、貨幣市場
貨幣市場主要提供的是一年內到期的短期金融工具交易市場。這些短期金融工具包括了國債、可轉讓定期存單、央行票據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等。除了這些短期票據市場外,貨幣市場還包括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及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
2、股票市場
股票市場提供的金融商品交易主要是普通股和特別股。股票是企業籌集長期資金的工具。目前,我國的股票市場包括滬深A、B股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同時,場外交易市場在我國也發展迅速,2006年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即新三板就是目前全國性的場外柜臺交易市場。
3、債券市場
我國的債券市場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銀行柜臺市場以及各地政府設立的產權交易市場中也有債券的交易。債券的種類包括了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商業銀行次級債、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等。
4、外匯市場
我國外匯市場包括銀行間外匯市場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以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同時包括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以及外幣對外幣交易。
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市場
衍生金融商品并非有價資產,而是一種附屬性的交易契約,其價值會隨著其所標的的證券或資產的價值而波動。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遠期契約、期貨契約、期權契約以及互換。我國的期貨交易市場包括商品期貨交易市場和金融期貨交易市場。商品期貨交易市場包括大連、鄭州和上海,交易的標的以農產品、金屬、鉆石等為標的。金融期貨交易市場設在上海,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外匯期貨、外匯期權和外匯掉期的交易主要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正在研究推出股指期權和個股期權交易。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我國衍生品交易的種類和規模都會不斷增加。
二、金融商品所得稅課稅的相關問題
創新金融工具所得稅課稅的問題很多,從所得形式的歸類、所得金額、時點與來源的認定以及針對金融交易的反避稅都是過往研究關注的重點。
(一)所得類別的區分問題
在所得稅領域,一般把所得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所得,即我們通常所稱的積極所得或經營所得。另一類為資本利得,即消極所得。部分國家對于資本利得給予免稅或征收比較低的所得稅。但是,相應的如果有損失,也無法扣除。對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征稅涵蓋股權和債權。由于股權風險比較高,在所得稅課稅上以實現為基礎。而債權由于風險相對較低,在所得稅課稅上一般采用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由于債、股的所得稅處理有很大差異,因此對各類金融商品進行所得稅課稅時,債、股性質的界定問題非常關鍵。但是,隨著金融創新的不但發展,例如可轉債、永續債等創新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債權和股權已經難以明確區分。很多混合金融工具的性質介入債權和股權之間,這就對傳統所得稅課稅規則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二)所得確認的時點和金額
一般來講,在所得稅上,所得確認的時點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一種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確認。但是,不同的所得時點確認方式可能會造成所得金額無法真實的反映實際經濟利益。例如,對于遠期合約而言,由于其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采用收付實現制確認可能更加合理。但是,有些金融商品處分時點會造成課稅上的難題。比如對于融資融券業務,金融商品的出借者仍持有經濟上的所有權。因此,對于證券的融出方而言,在借出時一般并不被認定為已處分相關資產。但另一方面,如果融入方融入證券是為了彌補其賣空證券所負擔的義務,則該證券經濟上的所有權已經實際轉移,則需要確認所得。
(三)所得來源地
在跨國交易中,所得來源地的認定關系到各國扣繳稅款以及稅收抵免的問題。目前,各國稅務機關都沒有對衍生金融商品的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衍生金融商品按總額征稅時不恰當的。同時,衍生金融商品的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動性,某一個國家對衍生金融商品課稅可能會對本國資本流動和金融市場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四)混合錯配帶來的稅收套利
混合錯配是指由于交易所涉國家間在所得性質認定、實體性質認定、交易性質認定、稅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稅制差異,對同一實體、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從而產生國際重復征稅或重復免稅的問題。這種錯配結果的出現,并非是交易所涉各國(地區)的本意。金融商品的特點將提升或擴大納稅人通過混合錯配從事稅收套利的機會。
三、我國金融商品所得稅課稅制度分析
我國的所得稅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所得稅,一類是個人所得稅。在這兩類所得稅在課稅原則和方法上還存在很大的差異。
在個人所得稅上,我國目前仍然實施的是分類征收的原則。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對金融商品交易所得課稅呈現如下即方面特點:
第一、分類征收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我們個人所得稅將個人的所得分為11個類型,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所得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以實現作為征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我們對于財產轉讓所得的征稅原則是收付實現制,即個人只有實際轉讓了金融商品,實現了所得才課征個人所得稅,持有未實現收益不征稅。
第三,按此計算所得,盈虧不能互抵。目前我們對于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所得的確認上,是按此確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如果該次轉讓有所得則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如該次轉讓時虧損不征稅,但該虧損既不能用上一次(包括以前年度)同類金融商品轉讓所得彌補,也不能結轉后期同類金融商品轉讓所得去彌補,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第四,免稅和應稅規則并存。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上對于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稅規則和應稅規則并存。目前,我們對于個人轉讓中國滬、深股票市場股票轉讓所得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對于個人轉讓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一條規定的限售股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明確對于個人轉讓證券投資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個人從事貨物期貨、金融期貨交易、債券交易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存在政策盲區,實務中大多數稅務機關尚未征收。但是,我國稅務機關對于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是確定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而且國家稅務總局還多次發文加強對這一領域的個人所得稅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