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1年底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紅字普通發票沖銷的是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但之前企業繳納的是營業稅,上述規定是否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相矛盾?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1年底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規定,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依據上述規定,財稅〔2011〕133號文件明確的是在試點前已繳納營業稅,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2號文件明確的是試點前提供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由此,兩個文件明確內容不同,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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