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昨日,朋友圈被《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刷了一波屏,從紅頭文件的落款日期來看,文件是12月8日出臺的,與以往的文件一樣,在財政部內部流轉幾日后,終于正式掛網。不過,小編今天想在打開原文看看,財政部網站已經找不到這個文件了,而是出現了“404NotFound”,難道說是引起廣泛討論導致網頁瀏覽量太大癱瘓了?先不胡亂猜測了,在“后營改增時代”,每次財政部或稅務總局發(fā)文,都在刷新著財稅人員的知識庫,22號文雖然姍姍來遲,還好趕上了年底這趟車,不然年報審計時,各家企業(yè)核算千差萬別,可就要愁壞了會計師了。
小編昨日連夜學習了22號文,并對文件做了如下解讀:
一、預交增值稅
原征求意見稿中科目名稱為預繳增值稅,此科目用來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一字之差,財政部為何要將此科目定名為預交增值稅呢?
小編矯情,既然改了一個字,必定是有背后的意義存在,在此大膽揣測分析了一下,如果說的不對,大老爺您別生氣。“繳”字在稅收文件中,經常會出現,從這個字代表的主體來看,稅收文件的主體為國家和執(zhí)法者,所以用“繳”更能表現稅法的強制性,強調一個被動繳納的意思。“交”這個字表現得更為主動,代表著一項主動行為。并且,應交稅費科目下,所有的二級科目定名全部都是用的“交”而不是“繳”,此次財政部修改“增值稅”會計科目,除了預交增值稅,就連平時會計人員口中經常會說到的代扣代繳,這次發(fā)文也確定最終會計科目名為代扣代交增值稅,將增值稅的明細科目都統(tǒng)一成“交”,可能是財政部也希望咱們納稅人都是“主動交稅”,而不是“被動繳稅”,相比稅收文件用詞的強制性,財政部在設計會計科目上,用詞還是相對緩和一些。
二、代扣代交增值稅
這次的22號文規(guī)定將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并且將發(fā)生代扣代繳義務時的會計核算分錄,進行了如下簡化,分錄直接體現為在代扣代繳稅款的同時,可以用來抵扣進項稅額:
例,某納稅人向境外支付了一筆服務費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借:管理費用
借:應交稅費——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貸:應付賬款
實際繳納代扣代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說句實話,這個修改還是值得表揚的,使得會計處理更簡化,更便于實際操作。之前征求意見稿中,又是“待認證進項稅”,“又是待抵扣進項稅”的,反正小編是被繞暈了。
三、簡易計稅
此科目是之前征求意見稿中爭議最大的科目之一,22號文規(guī)定將此科目設定為應交稅費二級科目,與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等并列為增值稅10大二級科目,(原征求意見稿中,簡易計稅是應交增值稅下明細科目,為應交稅費的三級科目),此次發(fā)文,直接將簡易計稅升級,不僅科目級次提升,科目釋義也更加豐富了,此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fā)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yè)務。
(小編在看文件對月末轉出未交增值稅的處理時,沒有看到簡易計稅月末交稅的處理,一度懷疑是不是把這段寫丟了,那么月末交稅時,簡易計稅方式的稅款是否無需通過未交增值稅科目體現呢?)
與原征求意見稿相比,升級為二級科目,雖然避免了應交增值稅科目月末轉出未交增值稅時,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造成混亂,但財政部并沒有明確簡易計稅方式下,月末稅款繳納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另外,此科目的釋義中,還包含了預繳的概念,小編認為,財政部設定此科目的釋義時,是想表達在簡易計稅方式下,稅款的預繳、差額扣稅、繳納這幾種情況,全部都在這一個科目下進行處理,無需再通過預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處理,避免將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共用科目,造成稅款計算錯誤。
所以,在月末核算當月應繳納增值稅時,小編認為直接可以通過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沒錯,就是這么簡單,一般納稅人同時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
不能只看未交增值稅科目了,還要看一下簡易計稅科目,兩個科目當月貸方余額相加,才是當月應該繳納的增值稅之和。
最后,22號文末尾附則規(guī)定,“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guī)定施行之間發(fā)生的交易由于本規(guī)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guī)定調整。”小編替廣大財稅人員捏了一把汗,從5月1日到現在已經有7個多月了,企業(yè)在此文件發(fā)布之前都按照各自的理解設置了會計科目并進行核算,部分企業(yè)也已打印裝訂了憑證,大老爺一句話,該改咱還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