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中,各地政府為搶奪私募股權基金(PE)落戶給予各項優惠政策,競爭一度趨于白熱化。盡管市場多次傳聞清理整頓,但大多是“只聞樓梯響”。
而這一次,PE機構感受到了空前的清理力度:隨著去年11月國務院發出《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PE的稅收“紅利”將逐步走向盡頭。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北京、天津、蘇州、西安、深圳等多地已陸續對PE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不少業內人士紛紛表示,政策不確定給PE埋下諸多盈利風險、稅務風險,行業亟需針對PE制定專門的稅收政策。
一位接近財政部人士向《財經國家周刊》透露,許多地方性的減免稅收政策本屬于越權,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更易滋生腐敗,監管部門已有意進一步完善適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配套法規,對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制定統一法規。
爭議補貼
不久前,深圳率先公開叫停合伙制PE稅收優惠的消息觸動了PE界敏感的神經。
政策的變化讓許多PE機構陷入了焦慮狀態,四處確認各地的稅收優惠變動情況。“蘇州、西安、東陽這些原來有優惠的地方都已經取消了”,文化科技行業投資人、國家創業聯盟秘書長曹海濤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
北京市科委旗下一家投資基金負責人也透露:“從去年底起,PE不僅是稅收優惠,其他方面的優惠都面臨取消。像北京東城區對外已經不太敢提優惠一事,其他各區也有類似考慮,只是都在觀望,尚沒有公布正式文件。”
備受VC、PE機構親睞、聚集包括弘毅投資、鼎暉投資等知名投資機構在內的前海也不例外。“我們對比了深圳各區優惠政策,沒有重大差別,但考慮前海后續出臺其他優惠政策的可能性要遠遠大于深圳其他各區,所以選擇在前海注冊。”深圳市某投資基金的合伙人表示,前海目前沒有稅收優惠政策,不過對于募資達到一定數額有一定獎勵,在人才引進、住房、高新科技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上海一家PE機構負責人劉明(化名)告訴《財經國家周刊》,因為稅費問題,他前不久剛把投資的企業從中部某市遷往上海,“我們投的是一家科技企業,該市要求PE出資的20%上繳納稅。”
PE運作的過程中,交易環節較多,組織形式特殊,投資收益、股權轉讓等方面都是需要在稅費方面著重考慮的問題。為了獲取最大的優惠,PE機構前期會邀請專業機構或派專員研究各地稅收政策。
“每個地區針對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優惠規則,一些扶持政策沒有公開,需要面談溝通。并且補貼的領取涉及到多個部門,稅收優惠收緊后,想領到補貼就更難了。”由于尚未收到明確答復,劉明擔心上海將同深圳一樣開展清理,前期努力拿到的相關優惠或將無法落袋。
清理整頓大勢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專門針對PE的稅收制度,對PE征稅主要基于基金的組織形式及現行一般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基金個人合伙人取得的除股息、利息、紅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可能在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率。
天津市曾憑借稅收優惠、“一站式”注冊等政策吸引全國近一半PE注冊。2012年,天津開始對PE進行新一輪規范,導致大批PE外流。新疆和西藏等地因優惠措施引發了PE西遷之風,軟銀、達晨等大型機構也在列。
除了前海實驗區以外,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廣東省東莞市、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地都爭相對PE拋出橄欖枝。
PE被許多地方政府擺在了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位置。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云南省PE中心”即被視為云南金融創新實踐及沿邊金融綜合改革的舵手,截至目前,該中心已入駐股權投資類企業158家,按照規劃,到2020年,云南省PE中心實際到位資金將達1000億元,假如實現,將超越天津濱海新區成為我國最大的PE聚集區。
金杜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華雷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介紹,按照稅法規定,合伙企業被視為“稅收透明體”,本身不繳納所得稅(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稅”的原則處理。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獲取最大的稅收優惠,機構多采取以設立分支機構或遷址的方式避稅,當基金到期需要返還利潤繳稅時,又通過暫停利潤分紅、或借“掮客”躲避稅務部門“先繳稅”要求。
2014年1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開展專項清理。
據了解,各地各部門已于今年3月向財政部報送專項清理情況,并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PE機構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清理力度。
稅收籌劃專家肖太壽指出:“從全國調研的結果來看,各地方政府隨意地制定一些當地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資源和生產要素的配置流動形成了阻礙,是一種畸形的發展。”
中科院政策所高新區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會武表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通過多種手段引進企業,比如降低工業價格引進企業,這是導致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模式的重要原因。”
“清理地方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創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管理是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位研究人士接受《財經國家周刊》采訪時表示,按照以往的模式,地方各種補貼直接損害了國家稅法的尊嚴和權威,不僅造成“PE泡沫”,同時地方稅收優惠政策還為非法集資、滋生腐敗創造了條件。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此前接受《財經國家周刊》專訪時曾表示,未來稅收優惠政策將向行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方向調整。對于高新區問題,蘇明強調高新區的稅收優惠不應是“普惠式”的,并非只要進駐高新區,就等同于拿到稅收優惠,下一步高新區稅收優惠的調整,主要集中在嚴格優惠對象的認定上。
亟待統一
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股息、利息、紅利收入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的除股息、利息、紅利以外的其他收入應按5%-35%繳納個人所得稅。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對于基金個人合伙人取得除股息、利息、紅利以外的財產收益也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
深圳市不久前公布的政策,即是取消了“合伙制PE的出資人(LP),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以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稅”的優惠政策。嚴格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
曹海濤介紹,根據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個人所得稅方面地方留存稅收返還比例最高可達70%。
如果按照35%的稅率計征個稅,PE方面的稅收成本將翻倍。
除了稅收優惠變動風險外,由于沒有專門的稅收制度,普遍采用合伙制的PE機構在實際操作中還遇到許多其他問題。例如基金管理人收益分成應當算作“服務收益”還是“投資收益”?境外投資者通過多層合伙企業關聯境內合伙企業,其稅收該如何界定等問題都有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
“相較于稅收優惠,PE更關心整體投資環境、商業模式、人員等核心因素帶來的整體收益,但政策的不確定性因素直接影響了投資人的預計回報,行業亟需穩定、統一的法律政策。”華雷表示,眾多PE選擇去開曼等離岸中心注冊,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當地法律體系比較健全,相關稅收政策穩定、透明。
上述國家稅務總局人士表示:“在清理過程中,必然呈現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博弈與協調,也會難免出現執行不力的情況,最終還是需要完善適合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配套法規。”
一些地方政府開始了新嘗試,改變以往單一依靠補貼的模式。中關村管委會一位負責人向《財經國家周刊》介紹,中關村嘗試由扶持資金直接扶持項目,轉變為引導創投機構按市場機制評估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變事后補貼為事前參與孵化,培育創新企業、推動企業上市,實現財政專項資金由撥改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