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4]852號 2014-5-6各區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103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企業和個人實際繳存企業年金到個人賬戶的或事業單位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職業年金,事業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職業年金到個人賬戶的,按照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除按照財稅[2013]103號文件的規定報送相應材料,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人和受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協議。
三、在年金領取環節,年金托管人要按照個人當月領取的年金、以前年度繳費情況及對應的納稅明細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托管人法人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附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