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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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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一家房地產企業,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不得已向其它企業和私人借了一部分款項,由于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并不能取得銀行的付息單據,我想問一下支付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直接以對方的收據作為記帳憑證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其他法規與稅收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為準。”房地產企業向其它企業和私人借款支付利息,對方收取利息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應就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計征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對方應給房地產企業出具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的發票,對房地產企業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可以要求對方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或者房地產企業憑相關原始單據自行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入帳稅前扣除。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且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以對方的收據作為記帳憑證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特別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房地產企業向個人的借款,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借款利息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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