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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遷取得補償金是否還應繳土地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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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設計院有一處臨建房,因市規劃而拆遷,由某房地產公司支付補償金,對方要稅務局開具轉讓不動產發票,財務已辦理,并交納了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請問是否還應交土地增值稅?因單位帳面無房產價值,抵扣額如何計算?是否需要評估計價? 一、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你單位臨建房拆遷并取得地產公司補償金的行為,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扣除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其扣除項目為舊房的評估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財稅[2006]21號文件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今年一步明確如下: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三、有關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6]21號文件對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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