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殘值率能否變更?會計和稅法是如何規定的?如果能變更,變更后是否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筆者依據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結合案例進行剖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該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從會計規定上看,固定資產殘值率是可以調整的,但需符合一定的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一條“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簡稱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作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的規定,預計凈殘值確定后是不能變更的,主要是防止企業通過改變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在年度之間隨意調節利潤,以規避稅收。為便于企業做好新舊稅法銜接工作,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給新稅法實施前已使用的固定資產一次重新確定預計凈殘值的機會,新稅法實施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不得變更的。因此,稅法與會計規定存在差異,會計上規定不能隨意變更但可以變更,而稅法上規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筆者結合近期的納稅評估案例進行說明。湖北省襄陽市某公司2010年接到上級集團公司《關于調整公司固定資產殘值率的通知》,為規避由于殘值率過高而造成企業資產虛增,要求將固定資產殘值率由10%統一調整為0,根據新的固定資產凈值在剩余使用年限內重新確認折舊率計提折舊。 稅務人員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的規定,對該企業2008年1月1日以前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因殘值率變更而影響的損益不予調整,僅對2008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因固定資產殘值率變更對2010年、2011年、2012年損益造成影響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稅務人員從該企業財務軟件中獲得2008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固定資產的財務數據,固定資產原值163190446.37元,累計折舊24018068.04元,減值準備112483.33元,凈值139172378.33元,凈殘值16319044.72元,折舊年限5年~40年。也就是說,企業本來應該在未來5年~40年內計入成本、費用的16319044.72元凈殘值,由于殘值率調為0,導致固定資產剩余年限內殘值率提高,提前計入損益。此項會計估計變更帶來的稅收影響是:企業每項固定資產在壽命到期前每年都多計費用,需作納稅調增,在使用到期時需作納稅調減。 稅務人員要求企業根據會計估計變更前計算的2010年、2011年、2012年應計提的折舊額和目前會計賬上的折舊額進行比較,計算出差異,自查補報。2010年差異為1586861.02元,2011年差異為1609600.84元,2012年差異為1609600.84元,合計4806062.7元,該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補繳稅款72090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