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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3]20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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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財稅[2003]205號 2003.9.12備 注——依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本文件已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為解決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稅前扣除不足的問題,經研究,現對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范圍調整如下: 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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