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申報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精神,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決定下放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權限,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報。占地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占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
二、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設區市地稅局、縣級地稅局辦理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0年第7號)第三條、第八條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8日
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精神,進一步提高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效率,優化納稅服務,明確把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權限下放至市、縣級地方稅務機關。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各級地稅機關的減免申報權限
在公告中明確下放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權限: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占地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由設區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占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設區的市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地稅局辦理減免手續。
(二)其它問題
1.廢止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0年第7號)第三條、第八條相關規定。
2.關于執行時間。由于2014年度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的辦理工作迫在眉睫,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宜盡快發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