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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營業稅沒開的發票,2017年還能開不?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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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16年,過得
匆匆太匆匆。5月1日營改增之前,已經交了營業稅,但沒有開發票,這眨眼2017年了,還能夠再開嗎?
先看看稅務總局對此的一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期限可知,2017年,不能再開票了,因為開票的期限是2016年12月31日。
有一些人認為,這個文件只規定了元旦之前“
可以”開,并沒有規定元旦之后“
不能”開。
這是不對的。這個事要這樣來理解:
營業稅收入,只能開
營業稅發票,不能開增值稅發票。但由于5月1日后不能開營業稅發票了,所以其結果就是,什么發票都不能開了。
但是,為了順利推進營改增,稅務總局專門打讓手規定,
元旦以前可以對這些營業稅收入開增值稅發票。“營業稅收入開增值稅發票?”,總局有權力這樣規定嗎?有!因為《征管法》規定稅務局是管理發票的唯一的機關,所以它有這個權力。
這樣看來,5月1號前繳了營業稅的收入,元旦過后,的確不能再開發票了。
但注意到沒了,
稅務總局23號公告還留有一個
小尾巴:“
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對于這種尷尬的發票情況,相信稅務總局一定會搞一個解決方案出來的。怕開不了票的會計,不要太緊張了。
我為你分析一下稅務總局
一定會允許開票的理由。
先說說,為什么2016年5月1日前交了營業稅,卻沒有開發票呢?
這種情況很多出現在房地產、建安等行業。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這樣做是
正確
的,一是這樣做是
錯誤的。但不管是正確還是錯誤,結果都是沒有開發票,都是要解決開票的問題。
我一直認為,稅務總局“
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規定,把開票日期限制于2016年12月之前是沒有什么實在意義的。我猜它的目的不外乎是
催促企業早點去開票,不要老拖到后面。人性的弱點就是拖延,你不說一個期限來嚇嚇他們,他們就就會一直拖下去,把咱們的發票當兒戲。
如果真的拖到了2017年,就不可以開發票了嗎?
這事可沒那么簡單。如果真這樣,就至少說明發票政策與營改增政策產生矛盾了。要么發票政策有錯誤,要么營改增政策有錯誤。
因為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營業收入,
必須要開發票。
現在,你們稅務總局和財政稅搞出來的事情卻是,“
開不了發票!”。這難道不是政策出錯了嗎?就算責任在企業,結果也是政策矛盾了。
如果企業沒有及時開票是錯的,該罰就罰,沒有錯當然不能罰。但都不應該導致“
開不了發票”這一情況產生呀。
舉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一個建筑公司,2016年3月應收工程款,但沒有收到,當然無法開發票,卻按稅法要求交了營業稅,現在元旦過了,這個發票就可以永遠不開了嗎?
不開就違法,開又開不了,你這個規則制定得就有問題。
所以,既然你規則本身有問題,那么,再
打補丁就是必然的。
我曾聽一位會計說:“活該!誰叫你之前不開發票。這下不能開發票了,自己負責。開發商還不能扣土地增值稅,又為國家貢獻稅收了。”。
這樣的理解顯然是錯的,但也是有市場的。只是,如果是開發商當初沒有給購房
群眾開發票呢?你還敢說活該嗎?不管開發商當初沒開票正確不正確,你營改增還能讓老百姓購不了房嗎?
所以,我感覺稅務總局早晚會解決這個事,更何況它還預留有那個尾巴。總局正式發文之打上補丁前,如果元旦后有消費者來索要發票,注意,你
不能開
!因為你營業稅收入開增值稅發票,如果沒有稅務總局的規定支持,就有點像“
虛開”啊,這個風險不小哦,一定要規避。你可以雙手一攤告訴他們:稅務局不讓開的,沒辦法。
所以,元旦后繼續讓開增值稅發票的理由有三個支持:
1、
營改增不會讓老百姓買不了房。
2、
營改增政策與發票政策的矛盾必有一錯,它們必須要改。
3、
稅務總局已經預留了小尾巴。
還有第4點,這之前的一件事,也發人深省,可以借鑒。
開發商
預售房時,收取了房款,這個該不該開發票?
從政策看,答案是“
不能開”,注意,不是“
可以不開”,而是“
不能開”。因為這只是預收行為,不是銷售行為,甚至沒有增值稅納稅義務!(僅規定了預交義務)
但是,經老百姓一鬧、媒體一起哄,稅務總局在有法理支持的情況,也馬上讓步了,創新型地搞了一個“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來開發票。這樣的
揚湯止沸當然
立竿見影,但只要不關火,我看元旦節過后這開票的湯,還得再揚幾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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