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收入確認問題存在很大爭論,201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以下簡稱70號公告),對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確認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下面將重點探討70號公告中關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預征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方面的規定。
1、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原文
70號公告第一條: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解析
《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但是由于營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扣減銷售額的原因,導致對不含增值稅收入的理解有很大差異。70號公告對該問題進一步明確,以下例說明:
例:A房地產公司銷售一套房屋,含稅銷售收入為1110萬,假設對應的土地成本為400萬,則納稅人如何確定土地增值稅收入?
情況1: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1110/(1 5%)=1057.14萬。
由于不存在差額征稅的影響,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會計收入均為1057.1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