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房產稅、資源稅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凡轉讓房地產收入在25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凡轉讓房地產收入在2500萬元(含25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凡轉讓房地產收入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五)各市州直屬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局)比照縣(市)區局權限執行;省局直屬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局)除按規定應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的減免稅外,其他均自行審批。
(六)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困難減免審批,按照地稅機關設置的量化標準執行。具體量化指標參數(附件1)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確定。省、市直屬局按納稅人所屬地區地稅部門確定的量化標準進行審批。
三、減免稅申報條件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困難減免:
1.屬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減免,需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書面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減免稅年度的主要經濟指標、減免稅依據或理由、稅款繳納及滯欠情況、減免金額等內容),單位法人須在申請減免稅報告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3.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2)
4.主管稅務機關稅管員調查報告;(2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
5.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納稅人因災情申報減免稅,應提供能夠說明納稅人困難或受災的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的相關證明);
7.經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表;
8.困難減免具體量化指標打分表;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減免稅受理時限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資源稅困難及災情減免申報受理時限原則上為次年6月1日起至7月10日止,如有特殊情況,由主管地稅機關出具說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文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附件:1.困難減免具體量化指標參數
2.減免稅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