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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稅規定銀行業扣除服務費用應提供正式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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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好“創業服務年”活動的有關要求,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江西省地稅局發布《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2號公告),就規范銀行業發票開具問題作出明確。 公告指出,各商業銀行在直接扣除或以現金方式收取各類服務費用時,不論儲戶是否主動索取,一律主動開具由地稅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以銀行內部收據代替發票。 公告要求,各級地稅發票管理部門應及時編制并報送各商業銀行使用發票計劃,各商業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發票管理臺賬,并及時將發票發放到各商業網點,確保各銀行網點發票的正常開具和使用。 公告強調,各級地稅部門應按照《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地稅函[2009]141號)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銀行業發票開具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對不按規定開具發票或拒開發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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