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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稅函[2009]58號 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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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蘇國稅函[2009]58號 2009-2-20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近期,各地對取消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后有關遺留問題等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經商省發展改革委同意,現就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第二條的執行問題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同時符合財稅[2008]176號第二條規定三個條件的購進國產設備原則上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其中,《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出具并取得。 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121號)第一條的執行問題 對2006年7月1日前已經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凡未按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規定辦理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憑外商投資項目批準證書及采購國產設備相關情況在2009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省國稅局(進出口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可按照國稅發[1999]171號的規定辦理退稅,逾期不再辦理。請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通知到相關企業。 經省國稅局批準的上述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國產設備,外商投資企業須在2009年6月30日前,憑外商投資項目批準證書及采購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現行規定憑證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時,須對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函調,在審核無誤的基礎上辦理退稅。 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全部直接出口”鼓勵類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期限問題 蘇國稅發[2006]17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待五年監管期滿之后給予退稅。現改為,審核審批后即可退稅,但要加強監管,對在五年監管期內(對此前已審核審批未退稅的,已審核審批之日為計算五年監管期的起始日)產品沒有全部出口的,要追回已退稅款。 四、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已退稅國產設備監管期限問題 國稅發[2008]121號對國產設備5年監管期的開始計算日期作出了明確:以稅務機關開具該國產設備的《收入退還書》上的日期為起始日期開始計算。各地要按照規定,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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