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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補助相關財稅政策規定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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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4]89號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 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而企業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企業按工作天數向員工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午餐補助是否可以作為誤餐補助,不征個人所得稅?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 [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企業發生的誤餐費,住宿費特別多,在報銷時怎么能和招待費區別開呢? 解答:誤餐費是因為企業職工無法回企業食堂進餐而報銷的費用,即用餐人是企業職工,原因是無法回企業食堂用餐而發生的支出;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單位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它的消費人主體是外單位的個人,而不是本單位的員工,目地是維護良好的外部公共關系。住宿費用參照上面兩項提示分別計入應付福利費或者業務招待費中。 地稅部門在對某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單位2006年按月向每名職工發放誤餐費400元,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的解釋是,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誤餐補助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據稅務部門介紹,其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將企業按月發放、每個人都有份的誤餐補助并入職工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根據財稅字[1995]82號《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和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誤餐費。 而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等,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該企業借“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津貼,不屬于稅法規定予以免稅的誤餐補助范圍,所以應該并入職工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職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京財稅[1995]2009號文件規定,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餐補是不是要有發票 公司規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補,報銷時是不是必須有餐飲的發票?沒有發票如何處理? 我公司現在被稅務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來的應屆畢業生困難補助,每人1000,稅務局要我補個稅,請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與之辯論,不用繳納個稅。 如有餐費發票就屬工作用餐,無需繳個稅。如無發票,那就是工資,沒有什么可談的!!關于餐補的稅收政策文件已經清楚規范了此類問題的界定:一、如果是符合當地規定限額內的誤餐補助,是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二、補充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我們認為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滿足上述條件的(當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媒體報道: 財政部就242號文件答問 新規定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明確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有關問題 財政部明確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不影響個人所得稅 職工福利補助納入工資總額 企業福利應納入工資飯補等需繳個稅 房補車補餐補今后統統要繳個稅 飯補等福利也繳稅百姓“無奈”勝過“關心” 財政部發文對補貼要征個稅聯通員工內部差價消費或包括在內 謹慎支持“福利費”納入職工工資總額 財政部的文件并非是額外增加個人所得稅 個稅政策緣何引來“質疑”不斷 幫您算算賬:800元補貼可能交200元稅 飯補通訊補等福利繳稅,不必大驚小怪 規范企業福利費并非稅收政策調整 關聯政策: 國稅函[2009]259號 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117號 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 政策解讀: 1.國稅函[2009]3號解讀: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2.解讀國稅函[2009]3號: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幾點探討 3.注意工薪支出與應付職工薪酬的配比 4.職工福利費涉稅政策解讀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如何銜接 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職工福利費四大處理要點 5.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與稅法規定對比表 6.規范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憑證的探討 企業職工福利費入賬發票問題 職工福利費的財稅實務處理 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如何處理 7.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及其他相關規定 如何理解國稅函[2008]264號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據實列支下企業福利費的賬務處理 應付福利費余額轉資本公積是否調增? 喪葬補助費不應放在福利費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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