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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稅發[2008]167號 關于明確房屋租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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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屋租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武地稅發[2008]167號 發文日期:2008-09-01 各區地稅局,市局涉外稅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近期,接到部分納稅人和稅務工作人員詢問房屋出租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問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稅負公平、合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市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請示省局同意,將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口徑明確如下,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一、對出租住房的稅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和省局鄂地稅發[2008]55號以及市局武地稅發[2008]73號文的規定: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若無法準確計算出應稅所得額的,為便于操作,依據《征管法》的規定,可按租金收入的1%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二、對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房、寫字樓等)的稅收政策 (一)個人所得稅按財產租賃所得稅目計稅。對個人出租非住房的,若無法準確計算出應稅所得額的,為便于操作,依據《征管法》的規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印花稅按租賃合同金額0.1%征收; (三)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產稅依租金收入的適用稅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居住或經營)適用不同的稅率(4%或12%)。 1、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經營的房屋,確實無法劃分經營與居住收入的,分別按經營與居住各50%確定其租金收入。 2、對個人出租非住房,該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經營的,確實無法劃分用于經營與居住收入的,分別按用于經營與居住各50%確定其租金收入。 三、對個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不達營業稅起征點的,暫不征收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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