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價的持續下跌給成品油消費稅提高創造了條件。
相關政策——財稅[2014]10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
11月28日和12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密集發文稱,將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由于消費稅征收細則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尚未上升到稅法的高度,所以上述兩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經國務院批準”。
一直以來,公眾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字眼并不陌生,在18個稅種中只有3個是稅收法定,其余多是國務院授權,盡管如此,財政部、稅務總局短期內頻繁上調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仍然引起一些人的質疑。
河北省律師韓甫政認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或決定汽、柴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兩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并無任何法律效力,絕不能因為其中有‘經國務院批準’的概念,就可搖身一變成了行政法規,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無權以部委通知的形式決定消費稅稅率”。
據悉,當前征收汽、柴油消費稅的法律依據是自20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消費稅暫行條例》。
對此,韓甫政認為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其他任何機構、單位等,均無資格、無權利予以決定”。
在他看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兩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不應因其中有“經國務院批準”的表述,就可變成了行政法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說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費稅暫行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尚未經過全國人大立法。按以往的慣例,調整消費稅只需由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起草意見后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審批通過后,再以部委名義發布”。
《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了解到,1990年,中央政府在海南試點成品油消費稅,并實現費改稅。2009年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出臺。今年4月,財政部官員表示,相比日本、歐洲等國,中國燃油消費稅比例仍有上調空間,政府將擇機再次上調燃油消費稅。
11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時隔半月,在國際油價暴跌的窗口期,12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再度提高成品油消費稅。
對此,一位接近財政部的相關人士表示,兩次上調雖然是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文,但更多是國務院的要求,這兩個部委只是執行。
12月12日,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就調整成品油消費稅答問中,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我國的消費稅不是普遍征收的,僅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費等特點的消費品征收。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抑制對能源的過度消費,是國際上比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不僅如此,為進一步加強消費稅在治理大氣污染、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的調控力度,合理引導消費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是必要的。
不過,這些似乎并不能成為其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合理理由。
韓甫政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中,有“經國務院批準”的表述,但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中,則無“經國務院批準”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部九十四條中,用“批準”概念的共有12處,用“決定”概念的共有32處,從立法法涉及“批準”和“決定”的規定中明顯看出,“批準”和“決定”是兩個內涵存在本質區別的法律概念,彼此不能混淆不能代替,更不能等同。所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中的“經國務院批準”,根本不能代替更不能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二款中所規定的“由國務院決定”。
對此,施正文認為,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是消費稅的征收主體,所以,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應該以修訂《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方式,或者由國務院直接發布消費稅調整決議來調整消費稅。
對于韓甫政的質疑,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并沒有給出解釋理由。
施正文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未來,應該嚴格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加快消費稅立法,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稅率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