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行終61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榆樹鄉民泉村場。
法定代表人于吉敏,經理。
委托代理人樸永建,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所在地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南山路35號。
法定代表人許建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兆芹,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相昌文,男,37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所在地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南山路35號。
法定代表人鄒剛,局長。
委托代理人汪曉春,女,50歲。
審理經過
上訴人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稅務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雞冠行初字第2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樸永健,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負責人霍其斌、委托代理人張兆芹、相昌文,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人依英希、委托代理人汪曉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
原審判決認定,原告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銀泰名苑”小區項目期間,2011年企業賬簿上記載的應稅銷售收入未向稅務機關全額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13911.04元。2012年實際取得應稅銷售收入未在企業賬簿上全額記載,少記載的銷售收入部分亦未進行納稅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759115.83元;另外收取回遷戶超面積房款未記入銷售收入賬目,亦未進行納稅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572586.89元、營業稅880902.9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4045.15元。2013年,企業賬簿中記載的應稅銷售收入未向稅務機關全額申報,少繳營業稅594646.09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9731.32元、企業所得稅393493.11元。另外,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間,有使用7張其他憑證代替發票的行為,涉及金額798840元。2014年4月24日,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以”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稅收征管存在疑點”為由,制作了《稅收征管疑點稽查通知書》(稅征疑通字[2014]23號)。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收到后,于2014年5月4日經審批,對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案檢查,并作出《關于對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稅務處理的決定》(雞地稅處[2014]1號)。后因”本案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自行予以撤銷,并決定重新調查。2015年2月28日,以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開發‘銀泰名苑’小區項目期間,取得應稅收入等,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為由,作出了《關于對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稅務處理的決定》(雞地稅處[2015]1號),并于2015年3月2日將該處理決定送達給了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處理決定截止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同日,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向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并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及期限。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2015年3月10日,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了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雞西市地方稅務局依法履行了受理、審查職責,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了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仍不服,訴至本院。
原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一、行政處罰認定合法性的問題。
(一)事實和證據方面:
1.認定偷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所舉證據足以證實,原告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銀泰名苑”小區期間,于2011年至2013年采取不列、少列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少繳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事實成立,認定為偷稅證據充分;原告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少申報收入是工作人員失誤所致,及未確定減免稅之前無法申報納稅的辯解,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認定使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的問題。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起訴狀和庭審中,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間,使用其他憑證7張代替發票的事實及相應行政處罰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二)適用法律和程序合法及處罰適當方面:
1、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所舉證據、依據,足以證明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2、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的問題。被告雞西市地方稅務局所舉證據、依據,可以證明其所作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求及理由
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偷稅的事實錯誤,上訴人沒有偷稅行為,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2012年項目建設正在進行,回遷面積中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部分未確定,在減免稅收政策未確定的情況下,上訴人無法確定減免稅額度,所以無法申報納稅額。2011年至2013年期間的銷售收入已列入財務賬簿中,并將應納稅的部分列入賬中”計提”中。上訴人已將上述財務賬中稅務檢查時如實主動上報,上訴人沒有隱瞞不報的行為和目的。綜上,上訴人不存在偷稅行為,雞地稅稽罰(2015)1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二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被上訴人答辯
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辯稱,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罰決定認定上訴人的稅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違法事實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稅務處罰適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辯稱,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定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享有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行為的職權,作出雞地稅稽罰(2015)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執法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作出的雞地稅處(2015)1號行政處理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被上訴人依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事實依據。
在減免稅政策未確定的情況下,上訴人應對其應稅銷售收入正常繳稅,在減免稅政策確定后,對其多繳納部分,通過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因而上訴人的減免稅收政策未確定,無法確定減免稅額度為由,而未將銷售收入列入應稅銷售收入不屬于偷稅的理由,不僅不能成立,反而足以認定上訴人的偷稅事實。
上訴人僅是將銷售收入列入財務賬簿的”計提”中,但未及時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故上訴人的稅務檢查時如實主動上報財務賬簿,沒有隱瞞不報的行為和目的認為不屬于偷稅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判決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上訴人雞西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黑龍江盛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思凱
代理審判員田晶輝
代理審判員周雪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晨
附:本判決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