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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年漏調整項目未造成少繳稅款的處罰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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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連年虧損,即使納稅調整后也虧損。但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復雜,有時難免出現漏調的現象。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漏調的項目(在我公司還有未彌補虧損的情況下)是否還要交企業所得稅? 答:對您上述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 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對貴公司的情況,在虧損年度發生漏調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在虛報虧損行為當年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不涉及補稅問題,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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