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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稅發[2003]60號 關于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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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深地稅發[2003]60號 發文日期:2003-01-24 各分局: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2]641號)的規定,現對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房產稅問題明確如下:銀行系統接受企業以房地產作為貸款抵押后,企業因無力歸還到期銀行貸款,經法院判決用抵押的房地產抵償銀行貸款,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銀行已擁有該抵押房地產的所有權、處置權和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 例》“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的規定,銀行應依法繳納經法院判決抵償貸款的房地產的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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