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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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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小規模企業,開業有一年,隨著業務的開展,用戶要求我們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專用發票用戶還不要,根據目前業務狀況,我們達到一般納稅人應稅銷售額不成問題,我們能否現在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答:已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 財政部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如下: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以上;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180萬元以上; 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報告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RD001);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四)銀行賬號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其他相關事宜請您參閱該文件(可通過本網站政策發布—法規查詢欄目查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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