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加強存量房(俗稱二手房)交易環節稅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稅收風險,營造依法、公平納稅的良好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山西省出臺《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辦法》(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禁止不經評估即直接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征稅。
價格要評估審核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二手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發生二手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交易雙方應依法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依法足額繳納相關稅款。
計稅時,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要對納稅人申報的二手房交易價格進行全面評估審核,嚴格禁止不經評估即直接按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征稅。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應用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確定存量房交易價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評估價格,據此作為核定申報的二手房交易價格是否偏低的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具體比例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計稅要比對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應用二手房評估價格與納稅人申報價格進行比對,對于申報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以申報價格計稅;對于申報價格明顯低于評估價格的,應進一步經過規定程序確認申報交易價格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經確認有正當理由的,予以認可;無正當理由的,以評估價格作為依據核定計稅價格征稅。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法院裁決;拍賣;親屬(三代以內血親)間交易且申報價格不低于評估價格的規定范圍;房屋客觀上有明顯缺損且申報價格不低于評估價格的規定范圍;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納稅人應按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正當理由的合法、有效資料。
有異議可申訴納稅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按照合法、合理、規范、高效的原則進行異議處理。納稅人對異議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委托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進行認定。納稅人對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認定的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