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范圍的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2011.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管理,現就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范圍公告如下:
一、契稅減免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下列設施的免征契稅:
1.辦公室(樓)、收發室、職工食堂、職工浴池(室)、庫房或者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2.學校(不含培訓中心)的教室(樓)、圖書館、實驗室、操場、食堂、學生或者教職工單身宿舍等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3.醫院(不含療養院)的門診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4.國家科研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從事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的地下和地上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事營區、庫房、訓練場;軍事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三)納稅人由于地震、風暴、洪水、火災和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滅失住房重新購買的。
(四)納稅人用國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補償費,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重置價格沒有超過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超出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照章征收契稅。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農場、林場內部國有土地承包經營轉移,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八)土地、房屋權屬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稅,差額部分照章征收契稅。
(九)企業改制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二、耕地占用稅減免范圍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1.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3.軍用洞庫、倉庫;
4.軍用通信、偵查、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5.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6.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含復員退伍軍人光榮院)、醫院占用耕地。
(三)農村因災倒塌房屋,異地恢復重建占用耕地,在規定面積之內的免稅。
(四)經各級政府批準建設的災民避難場所占用耕地。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