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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進出口稅收政策與案例分析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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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我國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稅收相關制度進行了調整。為有效防范稅收風險,企業有必要正確掌握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業務的稅務處理。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及案例分析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包括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三種。根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6]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規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征收進口稅收。
(一)案例
2016年4月20日,消費者A在海關聯網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身份信息認證后,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800元人民幣(完稅價格,下同)。2016年3月20日,消費者B從國外旅游郵寄進口化妝品800元。2016年4月24日,消費者C未進行身份信息認證,并以其他人的名義付款,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800元。已知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增值稅為17%,關稅為0%,原行郵稅化妝品稅率為50%,現行行郵稅化妝品稅率為60%。消費者A、B、C分別需要繳納進口稅款如下:
1.消費者A
消費者A在4月20日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應按照18號文規定,以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分別計算并繳納對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進口環節稅款,也可由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代收代繳。
應納消費稅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70%=(800 0)÷(1-30%)×30%×70%≈240(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70%=(800+0+240)×17%×70%≈124(元)。
合計進口稅收應納稅額=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實征增值稅稅額≈0+124+240=364(元)。
2.消費者B
消費者B由于是在3月20日之前購買進口化妝品, 仍按照原行郵稅政策納稅。應納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800×50%=400(元)。
3.消費者C
消費者C雖然在4月20日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但未通過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身份信息認證,且非本人支付物品的貨款,也未超過單次購買2000元,故適用現行行郵稅政策。應納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800×60%=480(元)
(二)案例分析
由上例可以看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稅收政策各異。根據18號文規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累計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內的,按照關稅稅率暫按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的優惠政策征收。如果是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消費者A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800元,未超過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的限額。因此,享受增值稅、消費稅按70%征收的稅收優惠。而消費者B和C不符合優惠政策的條件,應當分別按原行郵稅和現行行郵稅政策繳納進口稅。
從消費者A、B、C繳納稅款的對比分析來看,消費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并符合18號文稅收優惠條件的,征收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比之前征收行郵稅的稅負有所下降。但對于購買同一款適用行郵稅的化妝品,現行行郵稅的稅負略高于原行郵稅。需注意的是,此案例是以化妝品為例進行分析,但并非所有物品均有此稅負差異,還要根據物品的進口稅收政策與行郵稅稅率的大小等因素而定。
現行新政與原政策相比對稅收優惠的限值大幅提高,但取消了進口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單次購買小價值進口商品也要繳納稅款。如果是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免)稅政策及案例分析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一)案例
A公司為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的電子商務外貿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通過設立在境內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B開展出口業務,并按月支付服務費。2016年5月15日,國外C客戶通過互聯網向A公司采購一批高爾夫球,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合同簽訂出口銷售額為10000元人民幣(FOB價,下同)。5月22日,A公司從國內D生產企業購進同數量高爾夫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000元,增值稅額為1360元;同時,取得該批高爾夫球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消費稅額為800元。5月25日,A公司辦妥出口離境手續,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并且C客戶已在網上支付貨款。當月A公司記入外銷收入賬,于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了出口退(免)稅。A公司增值稅與消費稅退(免)稅計算如下: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13%=1040(元)。
結轉成本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17%-13%)=320(元)。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8000×10%=800(元)。
(二)案例分析
1.取得資格才能適用退(免)稅政策
根據96號文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具備適用規定的退(免)稅政策的基本資格條件。同時,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但平臺B屬于現代服務中的信息系統增值服務,因此,應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規定申報納稅。
2.擁有憑證信息才能辦理退(免)稅
根據96號文規定,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同時,如果屬于外貿企業,必須在購進出口貨物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有關內容相匹配。因此,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注意每筆出口業務的資料和信息的完整和及時,以免影響退(免)稅。
3.企業類型決定申報退(免)稅的不同
A公司屬于外貿企業,增值稅適用于免退稅,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如果是生產企業則適用于免抵退稅,出口貨物(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實際離岸價(FOB)。消費稅退(免)稅有別于增值稅,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從上述分析可知,96號文雖主體政策明確,但配套的實施細則并未制訂,所依據的操作流程均參照傳統出口貨物退(免)稅步驟,在退(免)稅環節上還不完全適用,如以特快專遞方式出口的價值高、體積小的貨物,無法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不能享受退(免)稅。同時,對電子商務出口既不符合退(免)稅又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是否采取視同內銷征稅方式的稅收政策及范圍應進行細化。
三、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免稅政策及案例分析
根據96號文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3號,下稱143號文)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案例
M公司是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的電子商務企業,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6月,其通過互聯網與國外客戶N簽定一批出口電子玩具合同,出口銷售額為2000元人民幣。M公司在義烏小商品市場采購此批出口電子玩具,支付價款合計1500元,無相關票據。當月,M公司將該批電子玩具報關出口,并按時收匯。
(二)案例分析
143號文規定,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一是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二是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三是屬于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另外,《關于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6]17號)所列12個城市參照執行。M公司雖然在采購出口貨物中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但由于屬于注冊在規定區域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適用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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