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于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且2012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個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于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法定休假日除外,申報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他稅收違法行為,依據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