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韶關市盈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民,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袁志強,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劉丹丹,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省仁化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仁化地稅局”)。
法定代表人:朱偉東,局長。
訴訟代理人:葉緯,廣東宜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黃新梅,“仁化地稅局”稅政股科員。
上訴人“盈錦有限公司”因與“仁化地稅局”稅務行政征收和行政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仁化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9日進行了法庭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2013年5月7日,韶關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發出韶地稅稽函(2013)8號《關于下發專項檢查督辦企業名單的通知》,在“附件:稅收專項檢查督辦企業名單”第六欄中,列有“盈錦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5日,仁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立案受理“盈錦有限公司”涉嫌稅收違法性質案件,有該局辦理的《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為據。
2013年7月16日,仁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向“盈錦有限公司”發出其于2013年7月15日制作的仁地稅稽檢通-(2013)3號《稅務檢查通知書》。
2013年9月2日,“盈錦有限公司”寫了一份《關于2011年團購步行街商鋪給予較大優惠的情況說明》,內容為:“仁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2011年3月份,當時由于公司資金周轉比較緊,為了公司的生存發展和帶動其他商鋪的銷售,加快資金的回籠,公司對團體購買丹霞城市商業步行街14商鋪的業主實施了優惠借施,以10018元/m2的優惠價格進行了促銷,該價格為實際雙方獨立的市場交易價,不存在任何的關聯方交易。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實際交易的價款繳納相關營業稅費,而我公司銷售丹霞城市商業步行街的商鋪均按照稅法要求按售價繳納了相關營業稅金及附加、提圍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費。由于仁化房地產企業之間競爭加劇,我公司還有較多的商鋪尚未銷售出去,而商鋪的使用年限正在縮短,為了加快公司資金的回籠,下一步我公司推出的部分商鋪銷售單價會低于上述團購商鋪的單價,請貴局予以支持,以使我公司能夠生存和發展。”
2013年9月13日,仁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填寫辦理了《延長稅收違法案件檢查時限審批表》,該表所記載的“檢查開始日期”為“2013年7月16日”,“原定完成日期”為“2013年9月14日”“申請延長至”為“2013年11月12日”。
2013年10月11日,“盈錦有限公司”作出了《關于對稅務稽查存在問題的說明》,內容包括:“仁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貴局于2013年7月15日開始對我公司的賬務進行稽查,在9月26日,貴局稽查人員告知了對我公司的賬務稽查存在的問題,現我公司對貴局稽查人員告知的賬務稽查存在的問題詳列如下:1、2011年3月份我公司對于團購銷售的丹霞城市商業步行街首層14間商鋪的單價偏低。2、客戶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3月份整層購買的丹霞城市商業步行H棟二樓(建筑面積4457.84m2)和J棟二樓B區(建筑面積1078.98m2)的價格偏低。3、仁化汽車站回遷丹霞城市商業步行街H、J棟首層商鋪及J棟二樓A區商鋪1:1部分應按照市場單價繳納相關稅款。我公司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將上述的問題逐項說明如下:1、2011年3月份,為了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和帶動其他商鋪的銷售,加快資金的回籠,以便按時歸還到期銀行貸款,公司對團體購買步行街14間商鋪的業主實施了優惠措施,以10018元/m2的價格進行了促銷,該價格為實際雙方獨立的市場交易價,不存在任何的關聯方交易。而且在簽訂合同前,我們咨詢了貴局征管部門,貴局在了解該商鋪為團購后,允許了該交易價格,我公司按稅法要求繳納了相關營業稅金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2、由于我公司建設的步行街H棟二、三、四、五樓和J棟二樓B區、三樓面積較大,辦理的預售證均是以整層對外銷售,銷售面積中分攤了較多的普通樓梯、消防樓梯等的公攤面積,當時有客戶想全部購買下來,為了促進商鋪早日成交,幾經商談,最終以2600元m2/和2200元/m2的單價(單指二樓單價)簽訂了所有二樓(含)以上的銷售商品房屋買賣合同,該價格也是實際雙方獨立的市場交易價,不存在任何的關聯方交易。在簽訂合同前也經過了貴局征管部門的允許,也按稅法要求繳納了相關營業稅金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3、我公司在2012年10月份辦理仁化汽車站回遷步行街商鋪的房地產權證時,貴局征管部門和房管所根據縣政府的規定要求我公司繳納超過面積1:1部分的房價稅款后,方能辦理房地產權證,我公司于2012年11月份向貴局申報繳納了超面積部分的稅款并于12月份辦理好了房地產權證。因此,貴局稽查人員告知的賬務稽查存在的問題是與我公司實際的交易情況不相符。”
2013年10月17日,仁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制作了《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二)》,在《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第一表格中的有關內容為:“2011年度:你單位2011年3月銷售14間商鋪(H棟一樓8間、J棟一樓6間),面積合計667.24平方米,銷售單價為10,018.00元/平方米,同年2月銷售5間同類商鋪平均單價為21,192.56元/平方米,3月銷售6間同類商鋪平均單價為20,521.39元/平方米。你單位2011年1月貨幣資余額為7,890,635.10元,2月貨幣資金余額為14,717,474.84元,3月貨幣資金余額為10,556,503.86元。2012年度,一、你單位拆除廣東省韶關市汽運集團有限公司一樓商埔面積981.86平方米,回遷面積為992.76平方米,面積差10.92平方米在2012年11月已按拆遷協議價650元/平方米繳納相關稅費,你單位最近時期商埔成交價19,413.16元/平方米。二、你單位拆除廣東省韶關市汽運集團有限公司二樓商埔面積758.97平方米,回遷面積為858.84平方米,面積差99.87平方米你單位在2012年11月已按拆遷協議價650元/平方米繳納相關稅費,你單位最近時期二樓商埔成交價2200元/平方米。”在第二表中,寫有“以上數據事實已核對無誤”及加蓋了“盈錦有限公司”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