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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稅務口徑整理匯總 |
發布時間:2018/4/28 來源: 閱讀次數: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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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和廈門國稅先后出臺關于資管增值稅熱點問題的執行口徑,我們將其要點進行整理匯總,并與基金協會年前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增值稅核算估值參考意見》進行對比,供大家參考。
熱點問題
廈門國稅口徑
福建國稅口徑
基金協會口徑
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的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范圍具體如何界定?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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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涉及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有哪些?
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稅。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應按貸款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在未到期之前轉讓其所有權的,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具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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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各類資管產品業務如何適用增值稅稅率?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明確,明確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4.資管產品簡易征稅業務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對于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運營資管產品收益,對應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含增值稅)×征收率/(1 征收率)。
以持有債券到期收益為例,某資管產品購買新發行的面值為10000元,票面利率5.15%,按月確認利息收入,該債券擬持有至到期。則到期后該債券應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0*5.15%/(1 3%)*3%=15元。
5.資管產品簡易征稅業務涉及“金融商品轉讓”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對于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的運營資管產品收益,對應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轉讓價差的銷售額(含增值稅)×征收率/(1 征收率),其中轉讓價差的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可正負抵扣)。
例如某資管產品處置金融資產取得收入10000元,該項金融資產原賬面成本8970元。則處置該金融資產應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0-8970)/(1 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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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2018年1月1日后轉讓2017年底前取得的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銷售額應如何確定?
資管產品管理人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處于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7.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貸款服務,銷售額應如何確定?
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8.運營資管產品業務有哪些增值稅優惠規定?
1.運用資管產品的資金投資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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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理解資管產品的保本定義?
根據財稅140號文,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因此,判斷資管產品是否屬于保本范疇,應該依據合同確定。如果合同明確承諾保本,按照保本處理;如果明確承諾不保本,按照不保本處理;如果合同未明確的,按照合同的具體條款確定。
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無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有無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對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顧名思義即信用增級,是指債務人為改善融資條件、降低融資成本,通過各種手段和措施來降低債務違約概率或減少違約損失率,以提高債務信用等級的行為。實踐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證、抵(質)押等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包括讓與擔保、經營權、信托受益權質押等新型的擔保方式,還有一些則通過特定交易結構來實現債權的保障,如合同約定在某個時間按照固定價格溢價回購或贖回、無條件的差額補足、固定利率優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對外投資收益影響等。因此,如果一個增信措施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資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的救濟措施取得約定的收入,那么就應當認定這些措施實質上構成了這個合同的保本承諾。
優先級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會被視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優先級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視作利息性收入,應根據上述方式先對產品是否保本進行判斷。“優先級受益人”指的是在產品取得投資收益的前提下,優先級受益人在分配投資收益時優先分配,如果產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產生投資虧損,優先級受益人同樣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約定了優先級安排/回撥機制、上市公司發行的優先股票不屬于“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財稅〔2016〕140號文明確,“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在合同設立時,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償還本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即屬于保本收益,與合同到期后本金是否實際償還無關。稅務上強調的是合同設立時是否承諾償還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無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有無償還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違約風險的高低以及為降低違約風險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響保本與否的認定。若合同中未明確承諾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則不認為是“保本”,無需再實質判斷合同內容。
10.基金申購贖回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行為?
基金申購是指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賬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贖回又稱買回,它是針對開放式基金,投資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或透過代理機構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資。因此,基金的申購贖回區別于買賣,其入手和脫手交易都是投資者和基金公司之間的定向關系,而買賣是投資者與其他交易對手之間的基金份額轉讓行為。因此,基金申購贖回行為屬于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行為。
金融商品的轉讓是指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而基金贖回并未發生所有權轉移,而是直接滅失。因此,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屬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稅應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如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則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參考意見》中,財稅〔2016〕 140號文明確,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上述所稱金融商品轉讓。由于金融商品還本兌付、債券回售、債轉股等行為, 并非是持有人之間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而是發行人與管理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導致的金融商品所有權滅失,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為避免重復征稅,在相關稅收法規明確前,暫不對基金轉讓、 贖回證券投資基金計提增值稅。
11.轉讓新三板的股權是否繳納增值稅?
新三板市場屬于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平臺,目前交易形式有協議轉讓和做市交易,兩者在流動性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總局進一步明確前,視為股權轉讓,暫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有價證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的概念來看,有價證券包括了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其中,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的《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二者均以“股票轉讓”定義“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轉讓形式,并且對相關股票轉讓行為進行規范。
12.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請問管理人是納稅義務人還是代扣代繳義務人?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13.商品期貨是否為非貨物期貨?
商品期貨是貨物期貨的一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貨物期貨交易在實物交割環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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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建議釋義》中提出商品期貨不是非貨物期貨,轉讓商品期貨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14.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于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一般建立在底層資產的未來收益和信用上,與一般債券的發行交易方式存在差異,因此,在類別歸屬上應按照資管產品的“資產支持計劃”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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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意見釋義》中,指出債券是指依法在境內外合法交易場所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因此資產支持證券(優先級、中間級)、同業存單屬于債券。
15.可轉債、可交換債換股時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征收增值稅?
由于可轉債、可交換債換股時,原先的債券已經注銷,因此,考慮不作為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征收增值稅,應按照債券持有至到期兌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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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建議》中對于金融商品還本兌付、債券回售、債轉股行為,不認定為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16.資管產品管理人是否應該分開核算資管產品運營各項目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資管產品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各項目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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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56號文明確,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評估監管合規、基金估值、資金清算等因素決定合并或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
17.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應當自什么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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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屬于財稅[2017]56號文規定的資管產品,其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該單位作為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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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號文附件三中“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
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的規定,是否適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專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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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于私募基金、基金專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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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可否適用管理人金融機構身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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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6]36號,金融機構包括: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
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根據財稅[2017]56號,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綜上,金融機構和資管產品管理人的范圍并不完全重疊,資管產品發生應稅行為時,是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自營業務和資管產品業務均是在同一納稅主體下履行義務,其適用優惠政策的資質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為金融機構的,其運營的資管產品也適用金融機構身份,適用金融機構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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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超額管理費屬于管理費還是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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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資管產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額管理費的約定。常見的情況如約定基金整體收益在超過一定比例后,管理人可在超額的回報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額管理費。超額管理費為管理人管理資管產品而獲得的浮動管理費,屬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之一,應該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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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買斷式買入返售行為是否可以按照同業免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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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70號文將買斷式買入返售業務納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范疇,但是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買斷式買入返售行為,無法識別交易對手是否為金融機構。因此,對于不能夠區分交易對象為金融機構的買斷式買入返售業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基金與金融機構開展的質押式和買斷式買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中包括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為中央對手方的買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22.信托收益權的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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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益權轉讓業務是指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將持有信托計劃的未來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而不轉讓信托計劃的份額。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權后,相應的持有期間的信托收益歸屬于第三方。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信托計劃凈值化后可以進行份額的轉讓,沒有凈值化的則可以轉讓收益權,因此,收益權的轉讓實質屬于轉讓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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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深港通業務和滬港通業務是否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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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6]127號文規定,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規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說應該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該征稅的征稅,該免稅的免稅。因此,公募在買賣深港通股票取得的應稅收入可以免稅,但是除了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以外的資管計劃買賣深港通股票則應征收增值稅。
對于滬港通業務,財稅[2014]81號規定,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但在營改增后尚未出臺延續性政策,因此,對于滬港通業務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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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證券投資基金的免稅范圍是否包括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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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6]36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其他業務比如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建議在業務操作系統上可以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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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如何把握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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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是“貸款服務”的范圍應按照財稅[2016]36號確定,即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其次,財稅[2017]90號文規定的是“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而不是“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僅對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征收增值稅,也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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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轉讓財稅【2017】90號規定的金融商品時,是否可以針對不同金融商品選擇不同的買入價確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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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90號規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時買入價的確認規則,其中并未對選擇的時間、次數等條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據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虧情況,分別選擇買入價確認方式。
《參考意見釋義》中建議按照單只證券計算2017年12月31日年末市價高于實際買入價的股票、債券(不包括采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的實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額。
27.轉讓貨物期貨如何繳納增值稅?品選擇不同的買入價確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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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6]36號,貨物期貨不屬于金融商品,對于商品期貨(貨物期貨)的征稅仍按原有規定在交割環節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稅率17%。因此,商品期貨不管是到期交割,還是未到期買賣或平倉都不按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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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因結算需要進行的匯兌行為是否屬于外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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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在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中,所有權是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并在這個業務中產生價格的變動(包括原價轉讓)。納稅人在匯兌業務過程中,將外匯兌換成特定貨幣,所有權未發生轉讓。因此,因結算需要進行的匯兌行為不屬于外匯轉讓,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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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取得金融商品登記結算機構支付的備付金、保證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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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利息收入屬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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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專項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應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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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的范圍包括了專項資產支持計劃,因此,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仍然根據合同中有關保本的增信安排來進行認定。一般應按照投資對象類型分別判斷:
1.投資對象為融資租賃租金請求權;
投資對象為確定的租賃資產,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應的收益,因此,這類交易行為屬于貸款服務。
2.投資對象為再貸款債權;
投資對象為確定的再貸款債權,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應的收益,因此,這類交易行為屬于貸款服務。
3.投資對象為應收賬款債權:
專項計劃購買應收賬款債權,該應收賬款未來可收回的金額相對比較確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應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屬于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資產支持計劃應在確認收益時繳納增值稅。
4.投資對象為信托受益權;
專項計劃購買信托收益權,如信托計劃不承諾保證本金以及收益,則專項計劃持有信托收益權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除非發行計劃書中另行對計劃投資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該專項計劃不屬于貸款服務的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5.投資對象為未來收益權:
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考慮到投資對象為遠期合同項下的債權,其未來收益存在不確定性,該項資金提供一般也無法被認定為計劃就該投資可獲得確定的本金收回和回報(除非發行計劃書中另行對計劃投資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該專項計劃不屬于貸款服務的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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