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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借款逾期未還并非都涉稅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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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國稅”、“海南地稅”、“河北國稅”等微信公眾號以及其他一些事務所、培訓機構的微信公眾號,都轉發了題為《快到年底了,企業不及時處理個人借款掛賬后果很嚴重!》的帖子,朋友圈就轉發更多了,文中以“舉例說明”的形式,寫了這樣一個案例:例如某有限公司投資人之一黃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沒有歸還借款,由于是有限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黃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20%=100(萬元)。如果上述有限公司職工李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0元,每月李某工資2000元,到2013年8月仍沒有還款,由于李某屬于“企業其他人員”,則李某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某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 2000)-3500]×30%-2755=11795(元)筆者搜索了一下,該文最早是2013年12月見諸網絡(從案例的時間也可見,此文應寫于2013年),后來在2015年底被某公眾號挖出來轉發,今年10月開始,再次被某公眾號轉發,隨后,一些稅務公眾號也陸續轉發。筆者認為,迄今為止,關于企業一般員工(非個人投資者)借款涉及稅收問題的政策只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這一個文件,而該文的第一條第(二)項的表述是“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該文第二條關于適用稅目的表述是“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可見,按照該文件規定,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外的“企業其他人員”涉及到借款未歸還、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只有“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本人”的情形。而對于企業的一般員工(非個人投資者,也就是文中的“企業其他人員”)從公司借款,即使超過一年未歸還,至今也沒有要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規定。因此,該文關于李某借款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說法是沒有稅收政策依據的。建議大家還是以相關稅收政策為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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