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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08]3號 關于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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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的通知 2008-02-04 稅委會[2008]3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再征收出口關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以下簡稱基建物資),入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具體清單見附件),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入(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應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進區的清單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四、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 特此通知。 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不征收出口關稅原材料清單 下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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